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丹城镇博鑫加油站)

浏览次数:111 发布时间:2025-08-04 08:14 字体大小:

涡阳县丹城镇博鑫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757192275,投资人张永连,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丹城镇丹城路西侧。

我局于2025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6月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2025年6月24日我局接到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50136111166C)显示:你加油站编号为5#、7# 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1.48、0.87,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1.0,≤1.2”要求,气液比不达标。你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涡阳县丹城镇博鑫加油站市场主体经营资格,以及投资人张永连身份的证明;

2.2025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涡阳县丹城镇博鑫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5年6月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涡阳县丹城镇博鑫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2025年6月24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加油站投资人张永连送达了《检测报告》 (A2250136111166C),检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编号为5#、7# 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1.48、0.87,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1.0,≤1.2”要求气液比不达标。你加油站投资人张永连在送达回执签字确认的事实;

3.2025年6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检测人员对涡阳县丹城镇博鑫加油站油气回收进行检测的事实;

4.2025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年6月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加油站投资人张永连送达了《检测报告》 (A2250136111166C),检测报告显示:你加油站编号为5#、7# 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1.48、0.87,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1.0,≤1.2”要求气液比不达标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加油站确认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6.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50136111166C)1份,证明你加油站编号为5#、7# 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1.48、0.87,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1.0,≤1.2”要求气液比不达标的事实;

7.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1份、上岗证2份,证明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备检测资质以及检测人员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陈小乐、王博、王伟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53号)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权。你加油站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53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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