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众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次数:202 发布时间:2024-08-08 17:56 字体大小:

安徽众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建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DE97UH1Y,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牌坊镇前双楼南侧50米。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报告书批复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中旬在场内建设了1栋7间的瓦房员工宿舍和1栋9间的瓦房员工宿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涡阳县安徽众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董建英和被授权人李永杰的身份信息;

2. 2024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安徽众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报告书的批复的情况下,建设了1栋7间的瓦房员工宿舍和1栋9间的瓦房员工宿舍的情况;

3.我局委托安徽同鑫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涡阳县牌坊镇安徽众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等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同鑫评报字[2024]第0044号)1册,证明安徽众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4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87652元的情况;

4. 2024年7月3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该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报告书的批复的情况下,建设了1栋7间的瓦房员工宿舍和1栋9间的瓦房员工宿舍的情况;

5.2024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送达回执1份,证明了我局将《涡阳县牌坊镇安徽众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等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同鑫评报字[2024]第0044号)送达给安徽众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6.2024年7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众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报告书的批复的情况下,建设了1栋7间的瓦房员工宿舍和1栋9间的瓦房员工宿舍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安徽众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刘浩、韩望峰、陈小技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7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3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2024731日向我局提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千五百九十五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浩                电话:7253019

地址:涡阳县紫光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233600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8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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