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81 发布时间:2024-08-30 15:16 字体大小:

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8477485E,地址:涡阳县陈大镇郑寨村村委会S309线南侧。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开展应急演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刘光和被授权人段辉的身份信息;

2.2024年6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的事实;

3.2024年6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的事实;

4.2024年6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了你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智琛、陈小技、韩望峰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第(四)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48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3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本)“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000/30000)×100%=33.33%。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3.33%+26%×(1-33.33%)]×30000=15199.26元。计算得出的最终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之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30000-10000)×26%=15200元

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采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199元(壹万伍仟壹佰玖拾玖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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