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城县张毅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蒙城县张毅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TDK8Y1F,法定代表孙红芹,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板桥镇新三关村路北庄。
你公司露天贮存的煤矸石,未设置不低于贮存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用无人机巡查发现,蒙城县板桥镇新三关村乌板路北侧有露天贮存的煤矸石,未设置不低于贮存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该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孙红芹、张福东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4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蒙城县板桥镇新三关村乌板路北侧有露天贮存的煤矸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2024年5月23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蒙城县板桥镇新三关村乌板路北侧有露天贮存的煤矸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代表孙红芹开展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蒙城县板桥镇新三关村乌板路北侧露天贮存的煤矸石是蒙城县张毅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贮存的事实;证明了贮存煤矸石堆场面积200平方的事实;证明了贮存煤矸石堆放时间的事实;证明了露天贮存的煤矸石,未设置不低于贮存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5.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人张福东开展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公司煤矸石贮存点在蒙城县板桥镇新三关村乌板路北侧的事实;证明了贮存煤矸石堆场面积200平方的事实;证明了贮存煤矸石堆放时间的事实;证明了露天贮存的煤矸石,未设置不低于贮存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刘浩、王伟、王甲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4〕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罚款金额=[裁量起点 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1-裁量起点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X(1-10%)]x100000=10000元。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裁量表计算核定: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10-1)×0%=10000元。
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6月15日之前 ,案件调查在2024年6月15日之后,应对比两种裁量基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1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9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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