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交通局2023年3月份双随机执法检查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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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
立案时间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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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皖亳涡交罚〔2023〕1000002号 |
亳州市(阜汽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六汽车队 |
2023/3/3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罚款贰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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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皖亳涡交罚〔2023〕1000033号 |
亳州市军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2023/3/16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
罚款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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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皖亳涡交罚〔2023〕1000036号 |
亳州市三好物流有限公司 |
2023/3/15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
罚款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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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皖亳涡交罚〔2023〕1000037号 |
亳州市三瞬物流有限公司 |
2023/3/15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
罚款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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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皖亳涡交罚〔2023〕1000039号 |
涡阳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 |
2023/3/24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
罚款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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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皖亳涡交罚〔2023〕1000034号 |
姜某 |
2023/3/15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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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皖亳涡交罚〔2023〕1000031号 |
李某辉 |
2023/3/2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八)项: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罚款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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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皖亳涡交罚〔2021〕1000302号 |
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3/31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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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皖亳涡交罚〔2023〕1000030号 |
马某兵 |
2023/3/1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八)项: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罚款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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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皖亳涡交罚〔2023〕1000029号 |
王某明 |
2023/3/3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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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皖亳涡交罚〔2023〕1000032号 |
萧县万事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23/3/2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罚款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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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皖亳涡交罚〔2023〕1000035号 |
薛某友 |
2023/3/16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罚款叁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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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皖亳涡交罚〔2023〕1000027号 |
支某高 |
2023/3/20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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