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涡阳县“惠民菜篮子”门店建设运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1058 发布时间:2022-04-22 09:47 字体大小: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涡阳县“惠民菜篮子”门店建设运营监管

办法(试行)的通知

涡政办秘202221

 

县直相关单位:

《涡阳“惠民菜篮子”门店建设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22

(此件公开发布)


 

涡阳县“惠民菜篮子”门店建设运营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惠民菜篮子”门店建设,稳定蔬菜、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保障市场供应,根据省、市实施民生工程有关要求,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皖政办〔201237号文件大力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通知》(皖价控〔201210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区范围内星园大道以东、涡北路以南、九龙大道以西、真源大道以北“惠民菜篮子”门店的认定、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办“惠民菜篮子”门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城区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且已正常营运一年以上。

(二)经营的商品主要是群众基本生活必须的农副产品(以蔬菜类为主,其销售额占比30%以上)。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销售品种不低于“惠民菜篮子”商品目录50种以上,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区店建立的“惠民菜篮子”门店直销区经营面积分别不少于100平方米和50平方米;在城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住宅小区单独设立的“惠民菜篮子”门店经营面积不少于30方米。

(四)必须有方便管理部门查询的电子销售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及电子销售数据。

(五)优先考虑大型连锁超市及其社区店开办的“惠民菜篮子”直销区和直销店等。

(六)企业或法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条 “惠民菜篮子”门店的申办与认定程序:

(一)申请加入“惠民菜篮子”门店运营的申请人向县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发改委进行初审,并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局等部门进行实地审核;

(三)拟认定为“惠民菜篮子”门店的,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四)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惠民菜篮子”门店,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惠民菜篮子”门店在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及价格大幅上涨等期间,统一启动全县“惠民菜篮子”运行。销售的蔬菜价格,要低于市场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等其他农副产品要低于市场价5%以上。平价销售品种不少于20个,其中蔬菜品种不少于15。鼓励推出“一元菜”。

第六条 “惠民菜篮子”门店的实际运营效果实行年度评价制,具体评价细则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局联合制定。

第七条 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列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补贴;列不合格等级的,不予补贴。

第八条 完善“惠民菜篮子”门店退出机制,实行门店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入劣汰。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惠民菜篮子”门店认定:

(一)年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

(四)门店经营者出租或者转让经营场所的;

(五)暂停经营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恢复营业,或恢复营业后门店各项软硬件要求不达标的;

(六)因出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质量低劣等不符合安全、卫生和质量要求的商品,被市民投诉查实或被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未经许可将“惠民菜篮子”门店标识、称号等用于本店经营以外其他用途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

(九)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再享受奖补资金:

(一)经营者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因经营不善导致关、停、并、转的。

第十条 上述补贴费用由县财政局给予保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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