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涡阳县县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645 发布时间:2021-12-29 19:01 字体大小: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涡阳县县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涡政办秘〔20216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涡阳县县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9

(此件公开发布)

 

涡阳县县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及时掌握国有资产运营情况,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980号),结合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国有企业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事项。

本办法中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经县政府授权由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 企业在执行重大决策制度中涉及到股东(大)会职权或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报县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县属企业全资和控股子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报县属企业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企业要对出资人负责,在县政府确定的主营业务范围内自主科学决策,强化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持续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以下事项由县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一)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二)改制。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中,因产权(股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

(四)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是指企业在确定的主营业务范围内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

)为第三方(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担保公司业务除外。

)年度对外捐赠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

(七)转让重大资产。资产账面净值或资金超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

(八)企业党委委员、董事、监事及其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

(九)发行公司债券。

(十)应当报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企业以下事项报县国资委审批:

(一)修改企业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上市(挂牌)企业及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五)资产评估。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经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和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设立及其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国资委负责核准。

(六)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包括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

(七)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注册资本5%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

凡需报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批(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报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抄送县国资委。

)非主业投资。单项投资(股权、产权)投资超过注册资本1%500万元的。非主业是指经县政府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九)为第三方(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业务除外。

(十)转让重大资产。重大资产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不包括产成品)。资产账面净值或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

十一)对外捐赠同一事项达到1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捐赠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

(十二)企业及其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人事任免。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县属企业需要报县国资委审批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县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其他全资(控股)子公司产权(股权)转让(包括合并、分立、改制等)。

(二)企业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业务。

(三)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不超过注册资本5%5000万元的。

)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资本性投资(股权、产权)超过注册资本5%的(基金、投资公司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除外)。

(五)企业调整主营业务。

(六)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

(八)非主业投资。单项投资(股权、产权)投资不超过注册资本1%500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报县政府、县国资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请示(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情况说明。

(三)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书面决议。

(四)依法应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情况。

(五)相关文件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以上重大事项报告资料报送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涉密的应注明密级。

第十条 县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业一次性予以补齐。

(一)县国资委自收到审批事项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批复或转报县政府。

(二)县国资委自收到备案事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备案通过。县国资委除对备案事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出具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要求报告或者备案的,故意漏报、瞒报、虚报的,由县级国资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报批和备案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进行审批、登记、评估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将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评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企业对下属子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办法由县属企业另行制定,并报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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