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气象局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服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二、实施对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三、法定条件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申请事项等);
2.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证明。
五、法定程序
1.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参与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决策;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提出气候资源的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的建议;
3.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服务、指导与监督。
六、办理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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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