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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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319X/202403-00066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张西岭解读《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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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张西岭解读《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张西岭解读《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3-11 14:53 信息来源: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县人社局、县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出台了《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张西岭就《方案》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问:《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用工形式灵活多样,互联网的便利也促使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及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涡阳县实际,研究制定了《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问:该《方案》制定有何现实意义?

答: 《方案》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也是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要求。《方案》主要围绕统一裁审受理范围、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程序衔接、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五个方面,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

问:仲裁、诉讼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为什么要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答:1994年公布的《劳动法》,首次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2007年公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坚持了这一制度,并完善了调解仲裁的具体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定方式。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适用终局裁决的争议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四种方式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在争议处理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仲裁与诉讼是由公权力介入的争议处理方式,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法律作出这种程序安排,目的是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快捷、便利解决争议的特点和作用,将仲裁的独特优势与诉讼的司法保障作用结合起来,确保合法、公正、及时解决争议,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制度设计初衷和实践来看,加强裁审衔接是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畅通争议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也有利于更好发挥仲裁和诉讼两种制度优势、进一步形成解决争议的合力,还有利于提高争议处理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增强仲裁和诉讼公信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问:《方案》提出了哪些裁审衔接方面的内容?

答:《方案》对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方案》针对裁审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加强裁审衔接的重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统一、三规范”:

“两统一”就是要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具体包括:一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和人事争议等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充分发挥仲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前置作用。二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针对实践中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三规范”就是要从案件受理、保全、执行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裁审程序衔接。一是规范受理程序的衔接。人民法院应对未经仲裁程序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先行仲裁;对人民法院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书为由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受案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应终止审理。二是规范保全程序的衔接。仲裁委员会应告知有实际需求的劳动者可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负责向人民法院转交劳动者的保全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保全申请处理结果。三是规范执行程序的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主动向人民法院移送裁决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先予执行裁决书,并加强对其他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特别加大对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问:《方案》在建立裁审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切实加强裁审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对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通工作情况,沟通协调裁审衔接工作问题。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等。三是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讨交流,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四是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联合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问:如何对《方案》的贯彻落实做好保障措施?

答:裁审衔接工作实现了法院与劳动仲裁功能互补,为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工作,防范化解劳资双方矛盾纠纷,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需要双方的配合和努力,要做好裁审衔接工作,必须建立健全信息平台,通过流程化信息化手段为裁审衔接工作提供实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同时,由于裁审衔接工作涉及到很多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整合和共享信息,需要做到信息的通畅与流转,确保相关各方能够在第一时间、权威渠道获取到相关信息。持续开展裁审联席会议、建立案件通报机制等方式,推动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高效、有序衔接,锻造解决纠纷最强合力,有效维护涡阳县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