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7 17:27
信息来源: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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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各股室及二级机构,县人民法院各内设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根据人社部、最高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人社局和人民法院共同会商,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有关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一)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统一争议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二)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形做好裁审衔接工作。
三、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立案受理的,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工资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一)是落实联席会议协商协作机制。联席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专题会议,年度会议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轮流承办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的具体参会单位、人员结合会议议题确定,承办会议单位根据联席会议协商议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印发和抄送有关单位和领导。
(二)是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由法院业务部门、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员担任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通报分享相关信息。法院向仲裁委员会通报交流以下信息:新颁布或者修订的重要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收结案情况及案件类型分析;重大敏感劳动争议系列案件受理处理情况;通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发现仲裁案件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提出司法相关建议和意见等。仲裁委员会向法院通报交流以下信息:新颁布或者修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收结案情况及案件类型分析;重大敏感劳动争议仲裁系列案件受理处理情况;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等。
(三)是落实重大事项沟通协调机制。双方就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针对本区域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
(四)是落实联动化解机制。人社部门对重大、复杂、敏感特别是影响面大、涉及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具备和解调解条件,法院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力求以和解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劳动争议案件。
(五)是落实日常工作互动交流机制。邀请对方参加各自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也可邀请对方业务骨干为培训班授课。对生效的劳动争议重大疑难典型案件,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可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典型案例研讨,总结本地区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人社部门和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人社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法院要明确由一个庭室统一负责裁审衔接工作,各有关庭室要积极参与配合,推动裁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增进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了解,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营造良好氛围。
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