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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298D/202108-0029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文号: 涡政办秘〔2021〕44号
发文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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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文号: 涡政办秘〔2021〕44号
发文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08-10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0 10:23 信息来源: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亳政办〔2019〕12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脱贫户对象范围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三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脱贫户(以孤、老、残、病为主)对象范围内的失能失智且家庭没有照料护理能力居家老年人(60周岁以上);失能是指参照特困人员生活能力评估六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中四项及以上不能达到者;失智是指具有四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证书者。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县民政局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购买服务标准:每人每月总额不超过100元,专业养老服务人员每月到家开展保洁、助餐、助浴、助医、理发、购物、洗衣、走访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核算标准为:保洁、助医、助浴、助餐每人次为20元(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且服务成效达标的,以平台记录实际服务时间为准);理发、洗衣每人次为10元(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0.5个小时且服务成效达标的,以平台记录实际服务时间为准);购物、走访每人次为5元。由民政、财政按程序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按标准补贴。

二、完善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新建的住宅小区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属地街道办事处统一调配。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多期开发的应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同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在农村,结合美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单位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

三、规范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借助智慧化养老系统充分发挥镇(街道)和社区(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鼓励支持将辖区内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打包交由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运营管理。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养老服务设施,街道、社区两级中心原则上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指导三级养老服务中心规范运营,为辖区内的老人提供多样、便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四、支持智慧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持续推进我县养老机构在全市智慧养老信息服务系统的使用,落实试点智慧养老省级示范机构和项目创建奖补和运营补贴政策,全力打造市级智慧养老示范工程。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试点智慧养老机构在省级拨付的奖补资金中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试点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和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助,自创建达标后下一年度起,运营补贴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发放。

五、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完善“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养老业务指导、监管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含养老机构)的规划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含养老机构)的建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生态环境准入和监督执法等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管理、医疗质量、医务人员职业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对敬老院日常运营进行监管。应急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指导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场部门负责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依法对认证机构开展的养老服务质量认证活动、养老服务广告、产品用品、食品药品、价格等实施监督管理。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养老机构涉嫌借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等行为予以查处。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薄弱环节的投入力度,每年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重点用于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农村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设置的全托床位可同等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责任清单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