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权力(2025年)

浏览次数:53 发布时间:2026-03-02 15:39 字体大小:

涡阳县财政局政府权责清单——其他权力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机构

备注

1

其他权力

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1.调查认定责任:对本行政区域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2.规范执行责任:约谈应明确风险问题、整改要求及法律后果,责令整改需限定合理期限并跟踪落实。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2.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3.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涡阳县财政局

 

2

其他权力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

 

《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2022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管理要求,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场所;(二)询问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四)检查业务信息系统;(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现场检查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非现场监督管理,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其经营和风险状况。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若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重大风险或损失;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干预地方金融组织正常经营活动;
3.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监管信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涡阳县财政局

 

3

其他权力

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省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

 

《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2022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省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

1.依法履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启动监管措施,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2.风险研判: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处置依据充分。
3.规范执行:责令改正应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要求,风险提示需客观准确。
4.跟踪监督:对整改落实情况持续跟踪,确保问题有效化解,必要时依法升级监管措施。

若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重大风险或损失;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干预地方金融组织正常经营活动;
3.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监管信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涡阳县财政局

 

4

其他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取消试点资格)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
2008〕52号)附件1第十一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四)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五)修改章程;(六)变更组织形式;(七)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1〕7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小节:“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进行初审和联合会审。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向市政府下达同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核准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小节:“小额贷款公司接到筹建批复后,按要求抓紧筹建,筹建工作结束后,尽快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经县级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部门下达准予开业批复。开业申请材料事先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第二条第一款第2小节:“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股权在办理合法手续后即可进行转让或用于质押。其中,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址,增资扩股幅度超过100%(含100%)的,需经县、市金融办分级审核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第三条第二款:“对于经营管理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审批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可开展保险代理、信托代理、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工作,拓宽金融服务范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司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作出批复决定并通知区县监管部门领取相关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在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涡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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