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涡阳县2025年第28批次村庄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涡阳县2025年第28批次村庄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预公告》(涡转预告〔2025〕14号)开展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转用陈大镇郑寨村郑寨组集体土地0.0269公顷;楚店镇李寨村孙火楼组集体土地0.0207公顷、汪楼村汪楼庄组集体土地0.0292公顷;义门镇民族社区北关一组集体土地0.1837公顷、药材村一里张组集体土地0.0782公顷、义门镇镇组集体土地0.2177公顷。涡阳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范围
拟转用集体农用地地块1,东至郑寨村耕地,南至郑寨村耕地,西至郑寨村农村道路,北至郑寨村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
拟转用集体农用地地块2,东至李寨村农村道路,南至李寨村农村宅基地,西至李寨村沟渠,北至李寨村农村道路。
拟转用集体农用地地块3,东至汪楼村农村道路,南至汪楼村沟渠,西至汪楼村耕地,北至汪楼村农村道路。
拟转用集体农用地地块4,东至民族社区农村宅基地,南至民族社区林地,西至民族社区耕地、农村宅基地,北至民族社区农村宅基地。
拟转用集体农用地地块5,东至药材村林地、农村宅基地,南至药材村耕地,西至药材村林地,北至药材村林地。
拟转用集体农用地地块6,东至陶赵村农村宅基地,南至陶赵村农村宅基地,西至陶赵村农村宅基地,北至陶赵村农村宅基地。(详见土地范围示意图。)
二、转用目的
本次拟转用土地目的为环卫用地、广场用地、工业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以转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转用土地面积0.5564公顷,其中:农用地0.5564公顷,含耕地0.3611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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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
所有权属单位 |
地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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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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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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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1 |
陈大镇郑寨村郑寨组 |
0.0269 |
0.0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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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2 |
楚店镇李寨村孙火楼组 |
0.0207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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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3 |
楚店镇汪楼村汪楼庄组 |
0.0292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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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4 |
义门镇民族社区北关一组 |
0.1837 |
0.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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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5 |
义门镇药材村一里张组 |
0.0782 |
0.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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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6 |
义门镇镇组 |
0.2177 |
0.2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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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0.5564 |
0.3611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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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转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转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参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涡阳县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6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转用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转用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六、其他事项
(一)本农转用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在拟转用土地所在的陈大镇、楚店镇、义门镇、郑寨村、李寨村、汪楼村、民族社区、药材村、陶赵村、郑寨组、孙火楼组、汪楼庄组、北关一组、一里张组、义门镇镇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及村民小组内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涡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gy.gov.cn)发布,听取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2025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30日(不少于30日)。
(二)本次转用土地的实施单位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由其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至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拟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将书面通知拟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次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联系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陈大镇人民政府 王朝政
楚店镇人民政府 代明亮
义门镇人民政府 李 飞
(四)如过半数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涡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转用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农转用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后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附件:拟转用土地范围示意图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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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