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合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合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8Q8XCA77,法人代表孔繁炯,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经开区光机电集聚区D栋办公楼星园孵化器。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熔炼车间内的熔炼工序和浇筑工序未生产,熔炼车间密闭较好,建设有两台熔炼炉,东侧熔炼炉存有余温,熔炼炉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市场经营主体和法人代表孔繁炯及生产部主管李豪杰的身份信息;
2.2025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于该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熔炼车间内的熔炼工序和浇筑工序未生产,熔炼车间密闭较好,建设有两台熔炼炉,东侧熔炼炉存有余温,熔炼炉废
3.2025年5月13日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安徽合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熔炼车间内的熔炼工序和浇筑工序未生产,熔炼车间密闭较好,建设有两台熔炼炉,东侧熔炼炉存有余温,熔炼炉废
4.职务证明1份,证明李豪杰为安徽合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部主管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李豪杰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6.2025年5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安徽合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熔炼作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事实;
7.2025年5月13日调阅你公司视频监控并截图照片10张,证明1.东侧熔炼炉约在2025年5月9日22时-5月10日8时、2025年5月10日22时-5月11日8时、2025年5月11日22时-5月12日8时、2025年5月12日22时-5月13日8时四个时间段内进行了生产,生产期间熔炼工序配套的废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刘浩、王博、宋磊、张莹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4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2025年6月13日向我局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之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2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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