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公吉寺程大村孙素丽养殖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
涡阳县公吉寺程大村孙素丽养殖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1MADWW3M96B,经营者孙素丽,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公吉寺镇程大村程大自然村018号。
你养殖家庭农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你养殖家庭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家庭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家庭农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直接流到你养殖家庭农场西北侧沟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养殖家庭农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养殖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孙素丽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养殖家庭农场西北侧沟内有倾倒猪粪便痕迹的事实;
证据3: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者孙素丽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养殖家庭农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直接流到农场西北侧沟内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养殖家庭农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5: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养殖家庭农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直接流到农场西北侧沟内的事实;
证据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4/T 4826—2024)复印件1份,《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复印件1份,你养殖家庭农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养殖家庭农场年出栏生猪大约1200头,属畜禽规模化养殖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刘浩、张玉光、智琛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家庭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向你养殖家庭农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47号),告知你养殖家庭农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家庭农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 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家庭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2196元罚款。
限你养殖家庭农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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