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国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涡阳国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92487353A,法定代表人李继领,地址涡阳县涡北街道圣母路(涡北选煤厂院内) 。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 年 6 月 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用无人机巡查发现,位于天静宫街道圣母路涡北选煤厂南门对面的涡阳国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露天贮存煤矸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邢伟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露天贮存的煤矸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邢伟开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露天贮存的煤矸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2025年6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了你公司露天贮存的煤矸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6.你公司提供了邢伟的职务证明,证明了邢伟是涡阳国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事实;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邢伟作为该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甲、尹辉、王振彪的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4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之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0%=1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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