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涡阳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部分违法企业约谈警示案例

浏览次数:261 发布时间:2024-08-20 10:45 字体大小: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12日,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接涡阳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抄告重点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函》涡交安{2024}82号,2024年6月20日,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违法信息抄告函,文件显示涡阳县兴瑞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皖SH2913重型半挂车2024年5月29日被义乌市交警大队查处,车货总质量119.72吨、2024年6月10日被义乌市交警大队查处,车货总质量112.9吨,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涡阳县兴瑞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重大事故隐患。 2024年7月31日10时40分,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邵光、孙浩 (执法证号分别为:34161128 、34161005 )在涡阳县兴瑞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法人靳锐辉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由,并全程音像记录,经调查:涡阳县兴瑞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靳锐辉,该公司2024年未组织实施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实施,靳锐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解决,对公司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予以排除,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法人靳锐辉一直在现场。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靳锐辉说清其违法事实的事理、说准行政处罚使用法律的法理、说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情理,帮助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正视处罚结果,同时也教育他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提高法制观念,通过宣传取得当事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认可,当事人愿意主动配合本机关接受调查处理。靳锐辉未 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贰份违法信息抄告函复印件、壹份情况说明、壹份视频录像、壹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证实。本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道路运政序号338情节较重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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