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办依据、条件
一、办事程序
(一)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三)许可或不予许可。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经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法定时间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咨询电话:2860561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订发布)第四十五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发布);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三、申报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申报材料(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申报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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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