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涡阳县财政局 涡阳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精准使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皖财农〔2019〕332号)精神,围绕“两个确保”总攻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制定了《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涡阳县财政局 涡阳县扶贫开发局
2019年4月18日
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国办发〔2016〕22号和皖政办〔2016〕31号文件规定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等。我县在安排、使用以上资金时,按以下“负面清单”执行。
一、县级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救济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发放借款;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二、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皖财农〔2019〕33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皖财农〔2019〕327号)文件执行。市级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市级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和《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亳州市市级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亳财农〔2019〕91号)文件执行。
四、在坚决贯彻执行“负面清单”的同时,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现行目标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吊高胃口,严禁举债(不含地方政府债券)实施脱贫攻坚项目。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
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