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涡阳县财政局关于修订《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县财政局对《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修订情况
1.将《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涡政办〔2017〕15号)第七条和《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18〕5号)第九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各级专项扶贫资金重点投入产业扶贫、四好农村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就业扶贫、金融扶贫、少数民族发展等,严禁使用中央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2.将《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涡政办〔2017〕15号)第八条和《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18〕5号)第十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各级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救济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发放借款;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增加内容“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二、有关工作要求
在坚决贯彻执行“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同时,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现行目标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吊高胃口,严禁举债(不含地方政府债券)实施脱贫攻坚项目。
2019年4月18日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
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