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涡阳县财政局 涡阳县农业农村局 涡阳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涡阳县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602 发布时间:2019-04-23 11:10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涡阳县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涡阳县财政局    涡阳县农业农村局   涡阳县扶贫开发局

2019年4月23日               


涡阳县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推进项目实施,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亳州市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亳财农〔2019〕109号)和《2019年涡阳县资产收益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财农〔2019〕174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为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以及村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补助用于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扶贫车间、扶贫工厂、扶贫驿站、生产设备等的项目。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紧密结合产业发展,完善制度建设和风险管控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脱贫成效相挂钩,支持贫困村稳定出列、现行标准下贫困户稳定增收脱

贫。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县财政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

第六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主要投向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的贫困村和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及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

第七条 上级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扶贫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包括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农业、文旅、商务、人社等部门在安排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时,要主动商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投向

第九条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安排使用遵循“产业为本、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加强引导、强化风控,完善制度、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十条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市级备案程序,所建项目要纳入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应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运营和管理,参考当地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定保底收益(原则上,年收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权,贫困村全部量化到村集体和贫困户,非贫困村全部量化到贫困户。

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划出一部分资产,将其资产收益权定向分配给贫困户;其他资产收益权量化到村集体和一般农户

第十三条村集体要制定股权量化方案,方案包括量化范围、原则、标准、方式、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根据量化方案和资产收益情况,每年开展1-2次资产收益分红,原则上全部收益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兑现到贫困户,保障贫困户及时分享资产收益。不得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垫付资产收益。

第十四条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主体要通过民主、公开方式选择。实施主体应是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使用扶贫资金的资产收益项目不得用于扶贫资金所列“负面清单”相关项目和内容。根据项目规模、效益和带动贫困户数量等情况,确定投入资金规模,原则上项目实施村村均投入不低于10万元。

第十六条对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明晰产权,制定投资占比、利益分配和资产退出管理办法,保证财政投入扶贫资金不流失、可追回,避免风险损失。

作为资产运营方的项目实施主体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

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也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农业、文旅、商务、人社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部门商扶贫、财政部门拟定年度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计划,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审定的方案组织实施项目。

(二)扶贫部门负责加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协调、督查和调度。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用于资产收益扶贫项目。

(三)农业、扶贫、文旅、商务、人社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査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四)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村要及时将财政资金投入扶贫项目,新增资产和投资入股权益纳入村集体核算,建立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股权分配及收益分红台账。

第十九条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部门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台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两个一律”公开要求(各级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的总量、分配结果、使用方向和使用单位等情况要及时公开。

村集体股权量化方案、收益权分配台账要通过“四议”(即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干部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程序,通过两公开(即实施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社会监督。

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贫困户收益分红,按照股权量化方案和收益权分配台账,每年9月30日前从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村级资金账户打卡到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收益归村集体部分,在扣除相关运营费用后,主要用于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建设、村级公益岗位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县农业、文旅、商务、人社、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县农业、文旅、商务、人社、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自评指标体系,积极推进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ニ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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