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涡阳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111 发布时间:2018-01-21 08:49 字体大小:

 各财政所,经开区财政局,局机关各股室、机构:

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财农村〔20171296)精神,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新修订的涡阳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制度

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制度

 

2018121

  

附件一

涡阳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构建信息通畅、上下联动、监管高效的信息通达工作机制,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指标文件等,以及财政所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各项资金监管工作情况、问题、结果及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通达,是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在财政所与上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双向传递。

第四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到达我县或形成后,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应及时将监管信息和监管要求传递给农村局,由县农村局及时传递给各财政所。

第五条  财政所要加强信息反馈,应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反馈到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同时报农村局备案。

第六条  对于财政所反馈的资金监管信息,县财政局相关股室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确保县乡两级监管信息的双向传递畅通、有效。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相关业务股室提供给有关部门,并跟踪处理落实;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应逐级上报。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农村局和乡镇财政所均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和记录财政资金监管信息等工作。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农村局应定期与财政所核对信息传递记录。

第八条  县农村局和财政所应将监管信息进行归类、整理、打印、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九条  县财政局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纳入到财政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督查考核。

 

附件二

涡阳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构建权责清晰、内容完整、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公开,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镇村基本支出、补助性资金、项目类资金、扶贫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条  公示主体。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主体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主体负责公开公示;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进行公开公示。财政所应对基层站所和行政村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和配合。

第四条  公开内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内容公开公示:

()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

()镇、村基本支出情况;

()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

()项目类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地点、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工程预决算、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时限、举报电话等。

()扶贫资金按照《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皖扶办〔201531)执行,项目类资金公开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效益、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内容。补贴类资金公开资金名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  公开方式。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主要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镇村两级主要通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具体要求如下:

()镇、村基本支出情况分别在镇、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国家有关政策、补助性资金、项目类资金、扶贫资金实行县、镇、村三级公示。

创新公开方式,推进“分层+分类”、“墙上+网上”、“监督+评价”的信息公开,逐步将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向发放对象所在村民组和自然庄延伸,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向项目实施现场和受益群众延伸。通过广播、电视、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丰富公开公示手段,提升公开公示效果。

第六条  公示时间。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时间等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在乡镇接到文件后即时进行公开公示。

()镇、村基本支出,按季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上季度的支出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村级)、补贴发放前(镇级),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公示;资金发放后(县级),发放情况应再次进行公开公示。

()项目类资金必须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分别进行公开公示。

()扶贫类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参照补助性资金和项目类资金要求进行公开公示。

上述每次公示的期限应不少于7天。

第七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未公开公示或公开公示不符合要求的,财政所应及时督促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财政所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对外公布。

第九条  财政所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访和记录,并会同有关基层站所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财政所应督促相关基层站所和行政村做好公开公示文字、影像资料留存工作,同时,财政所也应同步留存,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到财政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督查考核。

 

附件三

涡阳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构建常态化、规范化抽查巡查工作机制,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抽查巡查,是指乡镇财政对列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的各类资金进行的抽样检查或巡视检查。

第三条  抽查巡查应以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文件等为依据,按程序进行。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所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抽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对乡镇财政预算资金和村级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核查乡镇负责征收的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是否存在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现象。乡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科学,支出项目、标准、范围、程序是否合规,财政财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等。

()对补助性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核查补助性资金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等。

()对项目类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重点查看项目立项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立项;工程是否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制度;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项目资产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移交;是否有完善的管护措施。

()对扶贫类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按照资金性质,参照上述对补助性资金和项目类资金的抽查巡查要求进行。

第五条  抽查巡查的时间根据资金性质和监管要求的不同来确定:

()乡镇财政预算资金和村级资金。每月抽查巡查一次。

()补助性资金。涉及个人的补助性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通”发放。对财政所或乡镇以上部门发放的补助性资金,发放前财政所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信息;发放后,应及时进行抽查核查。

()项目类资金。财政所对项目建设资金在申报立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进行全过程巡查。

(()扶贫类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参照上述对补助性资金和项目类资金的抽查巡查要求进行。

第六条  财政所应发挥就近就地监管的优势,负责对所有乡镇财政资金开展抽查巡查,是抽查巡查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县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也可有选择性对部分资金进行抽查巡查,并督导和检查财政所抽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财政所在抽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会同基层站所进行核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并依照规定处理或将问题移交相关部门。

第八条  县乡财政部门应对抽查巡查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文字材料。财政所应定期整理抽查巡查记录,形成工作电子台账,并定期将抽查巡查报告、图片等纸质材料装订成册、建档保存。

第九条  县财政局应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纳入到财政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督查考核。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