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涡阳县“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131 发布时间:2018-07-19 17:05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涡阳县“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719

 

涡阳县“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不断规范和改进“三公”经费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三公”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部门要按照“严格控制、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明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

第六条  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约束,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经人大批准的“三公”经费预算,不得突破年初预算确定的经费数额,如确有重大特殊情况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实行公示制度。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部门外,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数额,说明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开支标准: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安徽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04号)规定标准。

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和计划审批制度,实行经费预算与用款限额双控制。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开支范围: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包括裸车购置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运行维护费,是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与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办发〔201829号)执行,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超编制配置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主要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

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按照《涡阳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暂行)》(涡办发〔20161号)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各部门是“三公”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三公”经费的预算编制与执行、决算编制和信息公开工作,并对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制定“三公”经费内部审批程序,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执行的程序。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公”经费规定标准和开支范围,并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细则,如因特殊情况超上年决算支出的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会计核算,客观、真实反映单位“三公”经费开支情况,不得混列支出科目,不得将公务接待费列入会议费或培训费等其他科目。每月要将“三公”经费的开支情况及对比说明材料报县财政局对应业务股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杜绝不必要的会议及无实质性内容的培训,提倡召开视频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

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会议费、培训费单列,并注明开支渠道。

第五章  统计报送

第十六条  各部门每月要按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于产生的费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收支分类科目进行划分,不能混用、乱用经济科目,严禁将公务接待费转嫁到其他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做到如实准确统计“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

第十七条  “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的统计报送范围为各级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  报送时间:于每月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支出统计报表报送到财政局对应的业务分管股室,分管股室收集齐资料报公共支出股。

第六章  监管与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机构“三公”经费支出进行内部监督与管理,并对外部监督负有配合责任;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三公”经费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从源头控制“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依托财政一体化平台建立“三公”经费支出动态监控系统,对支付异常情况进行预警。

第二十条  建立“三公”经费奖惩机制,对于部门“三公”经费结余,经批准可以调整用于本部门其他必要的支出事项。对于“三公”经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而超支的部门,将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