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570 发布时间:2023-11-15 16:10 字体大小:


各村(社区),街道直属各单位:

根据《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涡政办〔2023〕16号)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工作指示,经研究,现就做好我街道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

(一)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等人员,参保缴费期可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

(二)2024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640元。

(三)本县范围内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医保又在异地参加职工或居民医保的,在异地享受基本医保报销后,本县不予再次报销。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自主缴费人群

1.涡阳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无固定职业长期居住在我县的外来人员(包括非本地户籍的在校中小学生)。全面放开居民医保参保户籍限制,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2.我县在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应随家长一起参保。

3.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继续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缴费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出生后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分类资助人群

1.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320元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收入人口给予190元定额资助,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确保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2.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3.孤儿等特殊人群,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县民政局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4.享受计生奖扶特扶待遇的人员,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5.重度残疾人,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县残联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所有政府分类资助人员由代缴部门于2023年9月8日前将名单提供县医保局,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资助参保政策。由县医保局上报市医保局对其身份属性进行认定标注,并进行网上锁定。待遇享受期内动态新增的困难群众(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如未参保,可在特殊身份认定后进行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代缴政策,缴费后即可享受待遇,不往前追溯享受。

三、参保登记与征缴方式

(一)参保登记

全面放开居民医保参保户籍限制,实行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参保方式。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实行属地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全覆盖,杜绝重复参保。

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人口流动、上学等原因,造成户籍地与居住地(暂住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户籍地或居住地(暂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缴方式

为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代征”等方式,其宣传组织发动、征缴方式、征收流程等做法原则上保持不变。

缴费人可注册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皖事通”APP、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自行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到社区、村设立的网上办事代办点,申请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各社区、村通过“亳州医保微信公众号”“亳州市城乡居民保险征缴平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皖事通”APP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收缴参保资金的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参保居民信息录入、核对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项准确,确保参保居民自2024年1月1日起能够及时享受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避免因参保信息错登、漏登让参保居民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三)工作经费

为确保各村(社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参保及信息录入工作目标任务,对2023年12月10日前全面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村(社区),街道财政奖励3000元工作经费;对202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村(社区),街道财政奖励2000元工作经费;对2024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村(社区),街道财政奖励1000元工作经费;2024年1月31日之后完成任务的村(社区)不予奖励。2024年2月29日,医保征缴工作结束时,全面完成征缴目标任务且在街道完成进度排名中位于第一、二、三位的村(社区),分别追加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工作经费。2024年2月29日仍未完成目标任务且在街道完成进度排名位于最后三位的村(社区)扣除2000元工作经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在全街大会进行表态发言。

征缴相关经费兑现,以各村(社区)居民参保信息录入数据为依据。

四、退费相关规定

1.普通参保群众。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参保人制度内重复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或跨制度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可申请退回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再受理申请。

2.动态新增代缴困难群众。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动态新增的代缴困难群众如已缴费,可申请退还政府代缴部分费用。征缴期内已自行缴费,但进入待遇享受期后才认定的困难群众,不再追溯退费。

3.死亡人员。如参保群众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已死亡,可申请退费,同时在医保系统中停止参保关系。

五、压实责任

(一)街道社保所负责征缴平台建设维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好参保情况清查,提升参保信息质量,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及保费代收代缴等工作。

(二)乡村振兴、民政、残联、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做好政府代缴群体身份认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保费代缴工作。

(三)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及保费代收代缴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民生工程考核要求,鼓励城乡居民连续参保,应保尽保。各村(社区)要加强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要至少指定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一要开展参保缴费政策宣传。要利用各种媒体,发挥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二要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对村(社区)代办人员开展全方位业务培训,尤其做好年龄较大、不会使用网上缴费群众参保代缴工作。三要重视舆情应对和新闻处置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村(社区)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责任,确保征缴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星园街道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征缴工

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星园街道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务

分解统计表。

 

 

     涡阳县星园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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