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二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等二至三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
2.特殊群体因素;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4.突发状况因素;
5.学生消费因素;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认定一次,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助学金按每学期一次发放。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
2、个人申请
3、学校认定
4、结果公示
5、建档备案
第七条 学校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局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学校资助办公室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安徽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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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