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初审转报工作依据和程序
一、受理条件:1、必须是《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5、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1、企业向县经信局提出申请,县经信局初审通过;2、企业经市政务中心窗口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3、市经信局经省政务中心窗口向省经信厅提出申请;4、省经信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办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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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