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的通告
全县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培训机构(学科类、非学科类和成人类)场所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1.培训机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方可营业。
2.培训机构场所必须取得住建或消防部门认定的消防合格证明。不得利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作为办学场所。
3.未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一律关停。已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一律停业整顿,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恢复营业。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超范围经营项目一律停止营业。已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的,但不符合本通告第2条要求的,一律停业整顿,经整顿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营业。
对通告发布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仍继续营业、无办学许可证未停业整顿等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欢迎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培训机构依法整治工作,发现违法经营行为的,积极举报。
涡阳县市场局举报电话:0558-7219155,
涡阳县教育局举报电话:0558-7211207,
涡阳县人社局举报电话:0558-7233703,
涡阳文旅体局举报电话:0558-756231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涡阳县市场局 涡阳县教育局 涡阳县文旅体局
涡阳县民政局 涡阳县人社局
涡阳县住建局 涡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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