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的通告

浏览次数:990 发布时间:2021-07-16 10:44 字体大小:

全县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培训机构(学科类、非学科类和成人类)场所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1.培训机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方可营业。

2.培训机构场所必须取得住建或消防部门认定的消防合格证明。不得利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作为办学场所。

3.未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一律关停。已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一律停业整顿,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恢复营业。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超范围经营项目一律停止营业。已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的,但不符合本通告第2条要求的,一律停业整顿,经整顿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营业。

对通告发布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仍继续营业、无办学许可证未停业整顿等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欢迎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培训机构依法整治工作,发现违法经营行为的,积极举报。

涡阳县市场局举报电话:0558-7219155,

涡阳县教育局举报电话:0558-7211207,

涡阳县人社局举报电话:0558-7233703,

涡阳文旅体局举报电话:0558-756231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涡阳县市场局    涡阳县教育局     涡阳县文旅体局



涡阳县民政局       涡阳县人社局    



涡阳县住建局     涡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