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第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58号代表议案的答复
马兰英人大代表:
您在县第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退缴新农合费用的议案》(编号第5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19〕62号)文件规定:误收或误申报退费是指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误收和缴费人误申报造成多缴费款、滞纳金等款项需要退还的。退费申请为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税务部门核验后,将退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缴费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及时传递給人社或医保部门,然后人社和医保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款项办理退费。进入医保实施年度后原则上不予办理医保退费,政策性调整收费标准退费、误核定误传递缴费基数退费和误收或无误申报除外。
您提出的参保人在筹资期间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到下一年度本人去世,申请退还参保费的事宜,经我局与税务部门对接,参保人已缴费但在筹资期间去世,家属申请退费属于误申报退费范围,可凭相关材料在筹资期间(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期为2019年9月1日-12月31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交医保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原则上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施年度(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后不予办理医保退费。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医疗保障工作持续发展。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
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