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人社局行政备案分表(备案)
| 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县直部门具办机构 | 县直实施单位 |
| 行政备案 | 劳动用工备案 | 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办理登记”。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县人社局 |
| 行政备案 |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 |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26条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县人社局法规科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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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