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642C/202008-0005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15:49 |
| 发文字号: | 涡发改价格〔2020〕40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涡阳县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219214 |
| 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642C/202008-00054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0-08-03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
| 发文字号: | 涡发改价格〔2020〕407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涡阳县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室)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219214 | ||
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涡阳县超定额累进加价
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涡发改价格〔2020〕4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号)要求,根据《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物价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亳州市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亳发改价费〔2018〕3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涡阳县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涡阳县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号)、《亳州市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涡阳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纳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三条 本细则超计划用水指超过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的水量;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第四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县城区范围内年取用公共供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和所有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户列入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2倍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在上述加价标准的基础上:超计划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2.5倍收费;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4倍收费。
第五条 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为自来水基准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各种代收费用。
第六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七条 我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年为周期执行,当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单位应当书面提出减免申请,由县住建局审定:
(一)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计划用水的;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三)公共福利性用水;
(四)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的情形。
第九条 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在正常生活经营情况下,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节约水费的10%-30%奖励节约用水户。
第十条 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总量、用水定额、用水户取水量和节水的具体情况核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第十二条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