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298D/202103-0010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09:46 |
发文字号: | 涡政〔2021〕7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标 题: | 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涡阳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253011 |
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298D/202103-00107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
发文字号: | 涡政〔2021〕7号 | ||
有 效 性: | 失效 | ||
标 题: | 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涡阳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253011 |
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涡阳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涡政〔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涡阳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涡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涡阳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及《关于印发<全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集中攻坚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亳中环改办〔2019〕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接纳、输送污水的公共管网、泵站(以下简称公共污水管网)组成。
第二章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三条 新建、改建公共污水管网项目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要求,建设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配套设施,保证污水有效收集处理。
第四条 镇规划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 镇级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合格后,由县大建办组织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属地镇政府、运营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组成交接小组,建设单位将污水处理设施移交至运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将竣工验收报告及设备清单等移交运营单位,并报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镇规划区公共污水管网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等移交给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三章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维护
第六条 镇级污水处理厂由运营单位按照运营服务合同进行运营和维护。
镇规划区公共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和管理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等规定和运营服务合同约定,制定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水质检验制度。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合同要求,做好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置污泥、栅渣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实行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转移单据,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和记录,并定期向县住建局、运营业主单位报送污泥转移单据。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污水处理安全和环境风险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运营业主单位以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备案;运营单位在出现上述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运营业主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间不得对污水处理厂相关财产及运营权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它担保权利。
运营期满后,运营单位应当按合同要求将污水处理厂完好、无偿移交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污水的截污纳管工作,做到应收尽收,杜绝混接、漏接。
第四章 污水处理设施指导和监管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以及辖区内排污口整治。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镇级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进行指导;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镇级污水处理厂执法监管;负责入河排污口整治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对属地镇政府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项为污水处理率、排污口整治及污水管网运维,此项考核纳入县环保考核。
第十七条 参照PPP合同内考核办法,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含提升泵站)运营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对各污水处理厂(含提升泵站)不定期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在镇政府打分基础上进行扣分后作为运营单位考核结果依据。
第十八条 县开发区和县天亿公司作为污水处理厂运营业主单位负责对运营单位日常监管和考核。
第五章 其它方面
第十九条 镇级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因意外误排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并及时向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污水处理设施冒溢等特殊情况下,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镇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运营业主单位和镇人民政府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