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行政事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亳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制定了本办法。
《暂行办法》共有二十二条,主要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处置资料提供、处置收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县财政局按以下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1.货币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
2.单笔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的核销;
3.单项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
4.县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
(二)县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1.单笔在2万元以下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
2.单项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
五、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办理程序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重大资产处置由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
(四)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批复,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对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县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将批复文件集中报县财政局备案。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取得处置收入上缴县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经审批,可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维护等。
七、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涡阳县财政局
解读科室:国资办
解读人:韩桂 党组成员、局长
联系方式:0558-7233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