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主动公开范围: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主动公开资质类和服务类两类信息: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服务类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具体以省市制定的《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为标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公开的形式: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
本单位信息公开网址为: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信息化显示查阅设备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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