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亳州市文化旅游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美好乡村建设,促进农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二条 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以及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属于文化民生工程项目补助资金,专用于行政村文化建设相关活动支出。支出内容包括“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农家书屋管养维护运行(图书更新)”、“农村文化活动(文艺演出)”、“农村电影放映”、“农村体育活动”五个方面。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行政村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美好乡村建设,统筹兼顾、共享资源,合理安排,开展各项文化体育活动。
(二)引导投入,增加总量。专项资金按每村1.2万元标准补助,乡镇、村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
(三)绩效考评,跟踪问效。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具体用途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项目实施办法):
(一)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每村每年补助2000元。
(二)农家书屋管养维护运行(图书更新)每村每年补助2000元。
(三)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补助2400元,为丰富文化活动内容,2014年一次性提标2000元,共4400元。
(四)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补助1200元。
(五)农村电影放映活动每村每年补助2400元。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五条 农家书屋图书更新项目每村2000元,由市统一采购图书,配送到各村;文化活动(送戏下乡)4400元,采取购买或补助方式,整合各民营文艺团体力量,统一组织演艺队伍,按每村2场,每场补助2200元,巡回完成演出任务。各村电影放映活动经费2400元拨至各县区局,由各县区局按每村每年12场电影组织放映服务,统一配送到村。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由各村组织开展体育活动6场(次),平均每场(次)200元。
各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运行维护和开展活动经费2000元,由县区财政局会同县区局将此专项资金划拨到乡镇财政文化专户,经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村文化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拨付(超出限额部分资金自筹),并建立专账。
第六条 各行政村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按月向乡镇综合文化站和财政所报送如下资料:
(一)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每月一次的播放记录表和费用支出明细表;
(二)农家书屋接收更新上架图书的清单(配送图书单位提供);
(三)农村文化活动(文艺演出)证明(包括演出节目单、图片、观众代表签字)和自行组织活动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四)农村体育活动证明(包括活动方案、图片、运动员代表签字)和活动费用支出明细表。
第七条 乡镇财政所和综合文化站对各行政村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复核后,按月将相关资料汇总报送县区财政局和县区局。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八条 县区局负责农村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指导,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查。
第九条 各行政村要将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向群众予以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县区财政局、县区局每年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县区财政局会同县区局不定期的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并报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