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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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84973291/201901-0000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商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涡阳县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1-10
索引号: 684973291/201901-0000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商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涡阳县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1-10
涡阳县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0 00:00 信息来源:涡阳县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涡阳县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商务促进政策,充分发挥其扶持和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职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涡阳县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市财政及本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我县外贸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等用途,对我县外贸发展相关的企业(单位)或项目进行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县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确立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范围,编制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计划、使用对象、范围及项目库等,审核资金申报材料、组织资金评审活动,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二)县财政局负责协助商务局编制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审核资金申报材料、组织资金评审活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涡阳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恶意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商务部门的业务年检、年审、监督检查等;

(五)不存在未按要求完成各项强制性倒逼任务或严重违反工商、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人力社保等各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重点支持对外贸易发展;

(二)鼓励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三)根据商务领域发展需要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外贸事业发展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核

(一)县商务局根据每年外贸发展总体计划和本县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上级下达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情况,会同县财政局研究提出年度外贸促进政策和资金支持内容和范围(省级和市级按项目所申报下达的专项资金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资金额度,建立项目库并进行公示后下发项目申报等文件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商务局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县商务局联合县财政局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材料后按要求上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材料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商务的副县长审批同意,然后,经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发文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也可对重点项目直接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应每年对发展资金绩效情况开展自评,县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检查,评价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商务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单位)应出具承诺函,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资料,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县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