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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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6626/201802-00023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工业发展“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2-07
索引号: 003176626/201802-00023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工业发展“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2-07
关于印发《亳州市工业发展“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7 00:00 信息来源:涡阳县经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经信委,市经开区经贸发展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市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发展“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简化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98号)和市政府《关于亳州市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220号),市经信委对《亳州市工业发展 “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亳州市工业发展“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经信委。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5日

 

 

 

亳州市工业发展“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发展“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98号)和市政府《关于亳州市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2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 “借转补”和事后奖补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在本市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项目,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上年度以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 工业发展“借转补”和事后奖补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统一渠道、主体不变、程序规范、市县(区)联动、事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借转补”专项资金项目;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企业同一事项涉及事后奖补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报“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项目。

第七条 “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市经信委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将项目预警信息反馈给项目推荐单位,由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分析排查原因,说明理由,出具预警情况说明材料。

第二章 支持方式、范围及额度

第八条 “借转补”资金实行 “设定具体目标,实行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部分转作补助或收回借款本息”的拨付方式;事后奖补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方式。

第九条 “借转补”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市级项目由市财政按资金支持标准统筹安排,县(区)项目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受益财政项目除外)。事后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按支持标准统筹安排。

第十条 “借转补”资金支持范围及额度。重点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小巨人”培育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扩建或技术改造(不含机器设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2.支持“小巨人”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全市“小巨人”培育提升计划,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机器设备,下同)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补助。

十一条 事后奖补资金支持的范围及额度。重点支持企业进入规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企业增产增收、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参展促销、鼓励企业贷款融资、支持“小巨人”企业技术改造、支持规模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机器换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支持企业节能节水改造、支持荣誉称号奖。

1.支持企业进入规模。对上年度新进规上企业,市财政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盈利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3.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上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5%以上、上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1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上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每增长1个百分点,市财政奖励企业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对企业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地方留成总额;与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政策不重复享受)。

4.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间合并重组新设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以上的,且会计年度上缴税收比合并重组前同比增长10%,市财政给予新设立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度对企业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地方留成总额)。对兼并重组企业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后实现兼并重组、生产经营正常的,市财政给予被调查企业尽职调查费用5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企业参展促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各类促进消费展会,市财政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鼓励企业贷款融资。对工业企业上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5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300万元以上产生的利息,市财政分档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支持规模企业技术改造。对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其中,对现代中药、白酒产业、农副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金额上浮10%;对军民融合型企业和军民融合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金额上浮20%。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制造业企业,项目完工且经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验收合格后三年内,鼓励县区政府按照招商引资政策依法落实税收优惠。

8.支持“小巨人”企业技术改造。对纳入全市“小巨人”培育提升计划的中小微企业,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制造业企业,项目完工且经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验收合格后三年内,鼓励县区政府按照招商引资政策依法落实税收优惠。

9.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工业企业购买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品质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生产事故的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对规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商学院),凭证书和发票,市财政给予培训学费50%的补助。

11.支持企业节能节水改造。企业节能节水改造项目投资完成,经有资质的中介检测检验机构核算确认,对企业节能500吨标煤以上的,市财政给予300元/吨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节水2000吨以上的,市财政给予30元/吨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支持荣誉称号奖。对上年认定(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上年认定(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或培育企业、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全国质量奖、质量优秀管理小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上年认定(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上年认定(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安徽工业精品、制造业创新中心、安徽省质量奖、质量优秀管理小组、成长型小微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绿色工厂、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两化融合示范区、产业集群专业镇、电子信息示范基地(县区、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节水型企业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上年认定(获得)省级新产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节水型企业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借转补”资金的企业(单位),除具备《亳州市财政“借转补”资金管理办法》中各类项目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各类项目所需条件。

(一)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需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备案须在有效期内,项目前期手续完备,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当年在建或当年竣工的扩建或技术改造(不含机器设备)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机器设备)达到1000万元以上;

2.申报材料。

(1)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借转补”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新增经济效益,建设起止时间,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等。

(3)购置全部设备清单(包括扫描件和电子文档)(附件4)

(4)亳州市工业发展“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2)、亳州市工业发展财政“借转补”资金项目管理合同(附件3)。

(5)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规划许可意见;土地使用证明;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有效证明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止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6)企业资金申请承诺及真实性声明(附件8)。

(二)支持 “小巨人”培育企业做大做强。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企业纳入全市“小巨人”培育提升计划;

(2)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机器设备)在500万元以上。

2.申报材料。

(1)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借转补”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新增经济效益,建设起止时间,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等。

(3)购置全部设备清单(包括扫描件和电子文档)(附件4)

(4)亳州市工业发展“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2)、亳州市工业发展财政“借转补”资金项目管理合同(附件3)。

(5)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规划许可意见;土地使用证明;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有效证明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止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6)企业资金申请承诺及真实性声明(附件8)。

第十三条 申请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除具备《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中各类项目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各类项目所需条件。

(一)支持企业进入规模。

1.申报条件。

(1)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

(2)企业为上年度新增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纳入统计部门规上统计报表范围。

2.申报材料。

(1)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资金申请承诺及真实性声明(附件8)。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1.申报条件。

(1)企业必须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上年盈利;

(3)企业在统计部门一套表中上报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标准;

2.申报材料。

(1)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

(3)县区统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附件7);

(4)企业资金申请承诺及真实性声明(附件8)。

(三)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1.申报条件。

(1)前年度必须是规上工业企业;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同比增长15%以上、上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100万元以上;

(3)与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政策不重复享受。

2.申报材料。

(1)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经财税部门确认前年度、上年度纳税确认表(附件6);

(3)法人营业执照;

(4)县区统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长情况证明材料(附件7);

(5)企业资金申请承诺及真实性声明(附件8)。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1.申报条件

(1)前年度,企业间开展兼并重组成功,新设企业已办理登记手续;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以上,且上缴税收比重组前增长10%;

2.申报材料。

(1)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财税部门确认的企业前年度、上年度纳税确认表(附件6);

(3)新设立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公司章程,股东变更情况;

(4)重组前原企业实际控制人证明材料;

(5)企业间合并重组协议;

(6)县区统计部门出具重组新设立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附件7);

(7)企业资金申请承诺及真实性声明(附件8)。

(五)支持企业参展促销。

1. 申报条件

市经信委统一组织参加的市内外各类促进消费展会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

(1)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参加会展的通知文件或邀请函;

(3)企业参会人员名单和费用清单;

(4)参加会展费用票据;

(5)企业资金申请承诺及真实性声明(附件8)。

(六)支持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补助。

1.申报条件。

(1)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500万元以上产生的利息。

(2)小微企业上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300万元以上产生的利息。

2.申报材料。

(1)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进账单、利息结算单据;

(3)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票据;

(4)企业资金申请承诺及真实性声明(附件8)。

(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需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本建设完成;

(3)项目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2.申报材料。

(1)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3)已购置设备清单(包括扫描件和电子文档,附件5)和设备购置发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4)企业资金申请承诺及真实性声明(附件8)。

(八)支持“小巨人”企业技术改造。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需为纳入“小巨人”培育提升计划企业;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本建设完成;

(3)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

2.申报材料。

(1)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3)已购置设备清单(包括扫描件和电子文档,附件5)和设备购置发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4)企业资金申请承诺及真实性声明(附件8)。

(九)鼓励企业机器换人。

1.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企业购置并使用的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

(2)投资100万元以上(包括机器人及相关辅助设备)。

2.申报材料。

(1)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购买工业机器人及辅助设备的清单和发票、合同复印件;

(3)机器人在企业使用的电子照片(不少于5张,并附照片说明性文字);

(4)企业资金申请承诺及真实性声明(附件8)。

(十)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1.申报条件。

(1)上年度规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由经信部门组织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商学院),凭证书和发票,补助培训学费50%,其他的费用,如资料费、交通费、伙食费、考察费、差旅费等不予补助。

(2)培训费发票起止时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

(3)由经信部门组织参加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通知文件复印件;

(4)企业出具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证明;

(5)学习取得的证书和发票;

(6)企业资金申请承诺及真实性声明(附件8)。

(十一)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1.申报条件。

上年度以来开工建设,目前已竣工的节能节水项目。

2.申报材料

(1)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规划许可意见;土地使用证明;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有效证明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止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3)项目竣工报告书:项目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取得成效,项目建设支出发票清单。

(4)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能源审计报告或节水评估审核报告。

(5)电机系统能效提升项目,需列表提交改造设备清单,包括电机、变压器改造前后的型号规格、容量、数量、能效等级等内容。

(6)企业资金申请承诺及真实性声明(附件8)

(十二)支持荣誉称号奖。

1.申报条件。

获得上述第十一条第12款中列示的荣誉称号奖的企业(单位)。

2.申报材料。

(1)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

(3)获得荣誉称号的文件或证书;

(4)企业资金申请承诺及真实性声明(附件8)。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项目通过亳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申报。

(一)市经信委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98号)规定,每年2月底前组织当年“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市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经信委、市经开区经贸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提出申请。

(三)县区经信委、市经开区经贸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对申请企业项目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按照申报要求对项目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上报文件中必须注明本部门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相关业务科室对县区经信委、市经开区经贸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推荐的项目和市直企业直接申报的项目,根据申报项目类别采取自行初审、部门联审、深入现场实地审核、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审核等方式进行初审。初审结果通过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录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等程序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审批。

第十六条 “借转补”项目确定后,按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由市经信委与市级项目单位、各县区经信委、市经开区经贸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签订合同。各县区经信委、市经开区经贸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再与每个项目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各县区(市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财政,再由各县区(市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财政以预拨专项资金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对市直企业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和奖励数额直接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各县(区)经信委、市开发区经贸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借转补”和事后奖补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借转补”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一)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预拨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二)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由所属地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收回相应比例的预拨专项资金,并回笼到借出资金财政。

第六章 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经信委做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经信委负责“借转补”资金的指南发布、项目审查、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并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资金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县(区)经信委、市开发区经贸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负责“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县(区)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挪用,并做好绩效自评。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县区经信委、市经开区经贸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应在次年2月底前向市经信委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经信委负责将项目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借转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市经信委核准。

第二十七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实行“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骗取、套取“借转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收回全部预拨专项资金,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并按规定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申报中违法违规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事后奖补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对项目申报中违法违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