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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6298/201902-0002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涡阳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涡政办〔2019〕3号
发文日期: 2019-01-12 发布日期: 201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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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涡阳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涡政办〔2019〕3号
发文日期: 2019-01-12
发布日期: 2019-01-12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涡阳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2 00:00 信息来源: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切实减轻困难群众负担,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救助工作实行家庭自救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低保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

(四)重点优抚对象;

(五)无名尸、弃婴、流浪乞讨人员;

(六)其他特困救助对象。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普通车辆接尸费,市区内200元,市区外300元;

(二)尸体基本冷藏存放费80元/天,计240元(最长不超过3日);

(三)普通炉尸体火化费340元;

(四)一般骨灰盒费160元。

殡葬救助标准是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减免标准的费用由丧户支付。如果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有调整,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减免程序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救助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殡葬救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涡阳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扶贫部门核发的《扶贫手册》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证》、《孤儿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减免对象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再葬的书面承诺。

(二)县殡葬服务单位按救助标准减免相关费用。

(三)所减免费用由县殡葬服务单位报主管单位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每月结算一次。

第六条 经费保障

殡葬救助经费由财政负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实施殡葬救助是县委、县政府关心困难群众,构建文明涡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弘扬文明殡葬文化,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加大对殡葬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殡葬救助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

(一)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清退,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虚报减免费用的。

(二)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

(三)公安、卫计委等相关单位应做好“三无人员”和无名(弃婴)尸体的认定并及时出具死亡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涡阳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

涡阳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

注: 1.本表一式3份,镇(街道、开发区)、县民政部门、县殡仪馆各留存1份。

2.本表须同时附医院、公安机关、村(社区)或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逝者原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注销证明、救助对象相关证件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身份证号码

 

火化

时间

年 月 日

户籍所在地

 

求助对象类型

□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三无人员□孤儿□无名尸(弃婴)□流浪乞讨人员

□其他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与逝者关系

 

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

(单位)审核意见

 

县殡仪馆审核意见

 

县民政局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