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474A/202604-00151 | 组配分类: | 教师职称评审 |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临湖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公民 |
| 名称: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4-03 | 发布日期: | 2026-04-03 |
| 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474A/202604-00151 |
| 组配分类: | 教师职称评审 |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临湖镇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公民 |
| 名称: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4-03 |
| 发布日期: | 2026-04-03 |
皖人社秘〔2026〕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各技工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2月4日
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制度,充分调动技工院校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师能力和水平,造就一支适应新时代需要的高水平技工院校师资队伍,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院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教师岗位一般分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教师可参照本资格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全省采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统一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统一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员级)、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助理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职称由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初级和中级职称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四条 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技工院校,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五条 技术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的专业名称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范。文化课教师申报的专业名称应符合《技工院校公共基础课设置方案》规范。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基础能力要求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技工教育事业,身心健康,坚持在技工院校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
(三)按规定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含原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证书),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技能人才培养方式方法,注重提升产教融合、工学一体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能力。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含师德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等次。
(二)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按规定参加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批准的技工院校省级师资能力提升培训,可按要求计入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且仍在处理期限内的;
2.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且仍在受处分期内的;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从下一年度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助理讲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取得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证书,从事教学工作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技能等级
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教育教学能力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加学生管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备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能够独立担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课程设计合理,教学效果较好。
3.承担过学生社团活动、参与第二课堂等工作。
(四)业绩成果
从事教学工作1年的教案合格。
第十条 讲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讲师职称。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满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取得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证书,并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满4年以上。
(二)技能等级
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教育教学能力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本专业至少1门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60课时(中层教学管理干部不少于180课时,校领导不少于120课时)。其中,承担全日制学制教育课时量不低于80%。
2.教学内容、教法教材等符合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较好,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讲授公开课(示范课)4次以上。
3.担任班主任或从事中层以上管理岗位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4.了解企业对技能人才培养需求,了解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积极承担企业在职职工培训等社会化职业培训任务。
(四)业绩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优秀”等次至少1次;或因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1次以上。
2.参加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教科研比赛(评选),获得一等奖或前3名;或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建设,并通过验收或获得表扬奖励。
3.带领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累计不少于1个月以上,并撰写相应报告。
4.参与学校相关专业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工作;或取得全国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三级以上证书。
5.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等次以上奖项;或参加市级以上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等次以上奖项。
6.积极承担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至少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任务。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1部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证书,并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取得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证书,在本专业岗位累计工作20年以上,并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以上。
(二)技能等级
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教育教学能力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本专业至少1门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60课时(中层教学管理干部不少于180课时,校领导不少于120课时)。其中,承担全日制学制教育课时量不低于80%。
2.课程教学内容、使用教材等均符合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讲授公开课(示范课)4次以上,其中评价良好1次以上。
3.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优秀”等次至少1次。
4.了解企业对技能人才培养需求,了解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积极承担企业在职职工培训等社会化职业培训任务。
(四)业绩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发展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同时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担任班主任或从事中层以上管理岗位3年以上。
2.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1次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教科研比赛(评选),获市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表扬奖励;或参与市级以上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建设,并通过验收或获得表扬奖励。
4.本校的专业(学科)带头人或骨干名师,在专业建设及教育教学中发挥骨干作用;或主持过学校相关专业工学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或取得全国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二级以上证书。
5.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的研究课题,并通过验收。
6.具有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证书并承担具体考评工作,年均3个批次以上。
7.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开发、技术改造,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的项目开发、技术改造等,并通过验收或论证结项;或牵头负责校企合作项目,主持完成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并通过验收或论证结项。
8.获得省级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综合、专项、一类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9.成立以本人命名的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担任市级5次以上或省级3次以上评估专家、竞赛裁判(评委)、教师职业能力大赛指导专家等。
10.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1部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证书,担任高级讲师职务满5年以上。
(二)技能等级
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教育教学能力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专业(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教学水平高超,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效果优良,并撰写相应成果报告。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理论研究水平,教学改革或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成果,能起到市级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名师作用,在指导和培养高级讲师、讲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具有教学管理或科研管理能力,能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开展过2次以上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成果显著,并撰写相应成果报告。
4.系统担任本专业至少2门课程(1门为专业主干课程或工学一体化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其中1门应为高级工班或(预备)技师班课程,并能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5.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20课时(中层教学管理干部不少于160课时,校领导不少于90课时),其中承担全日制学制教育课时量不低于80%,承担申报专业相应课程课时量不低于60%。
6.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优秀”等次至少2次。
7.带领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累计不少于3个月以上,并撰写相应报告。
(四)业绩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以上:
1.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表扬;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1次以上。
2.参加省部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教科研比赛(评选),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表扬奖励;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通过验收或获得表扬奖励。
3.省级以上技工院校专业(学科)带头人或骨干名师;或主持过学校相关专业工学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或取得全国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一级证书。
4.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示范专业、国家职业标准研究,并通过验收;或主持过至少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验收。
5.主持完成1项以上企业技术攻关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并通过验收或论证结项;或定期参与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工作,累计完成培训任务100课时以上。
6.具有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证书并承担具体考评工作,年均3个批次以上。
7.获得省级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以上或全国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专项、一类行业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奖项。
8.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开发、技术改造等,并通过验收或论证结项。
9.成立以本人命名的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担任国家级以上评估专家、竞赛裁判(评委)、教师职业能力大赛指导专家等3次以上。
10.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核心期刊论文;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1部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取得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证书,从事学生生产实习指导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取得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证书,从事学生生产实习指导工作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技能等级
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教育教学能力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所教专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方法,能够承担1门课程的部分实习教学工作。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及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
3.了解所教专业(学科)的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四)业绩成果
从事教学工作1年的教案合格。
第十四条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学生生产实习指导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取得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证书,担任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1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取得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证书,担任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2年以上。
(二)技能等级
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教育教学能力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所教专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方法,能够独立承担1门课程的部分实习教学工作。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教法的基础知识,能够正确引导和教育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弘扬工匠精神。
3.了解所教专业(学科)的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4.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
(四)业绩成果
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的教案合格。
第十五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担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2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取得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证书,担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3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取得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证书,担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4年以上。
(二)技能等级
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教育教学能力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胜任本专业生产实习教学和相关专业理论课教学工作,独立担任至少1门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60课时(中层教学管理干部不少于180课时,校领导不少于120课时)。其中,承担全日制学制教育课时量不低于80%。
2.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内容、教法教材等符合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讲授公开课(示范课)4次以上,其中评价良好1次以上。
3.担任班主任或从事中层以上管理岗位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4.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生产技术流程,熟悉企业对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参与过技能比武、职业技能竞赛等提高学生技能水平的工作任务,积极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社会化职业培训任务。
(四)业绩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在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
2.因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1次以上。
3.带领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累计不少于2个月以上,并撰写相应报告。
4.参与学校相关专业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工作;或取得全国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三级以上证书。
5.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等次以上奖项;或参加市级以上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等次以上奖项。
6.具有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证书并承担具体考评工作,年均3个批次以上。
7.积极承担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至少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任务。
8.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1部以上;或承担所带学生实习课题的设计、编写完整的实习指导讲义,并在校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2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证书,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5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取得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证书,在本专业岗位累计工作20年以上,并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5年以上。
(二)技能等级
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教育教学能力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胜任本专业生产实习教学和相关专业理论课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60课时(中层教学管理干部不少于180课时,校领导不少于120课时),其中,承担全日制学制教育课时量不低于80%。
2.课程教学内容、使用教材等均符合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优秀”等次至少1次,讲授公开课(示范课)4次以上且评价良好1次以上。
3.了解企业对技能人才培养需求,了解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积极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社会化职业培训任务。
4.带领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以上,并撰写相应报告。
(四)业绩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能够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发展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同时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担任班主任或从事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3年以上。
2.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1次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教科研比赛(评选),获市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表扬奖励;或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建设,并通过验收或获得表扬奖励。
4.本校的专业(学科)带头人或骨干名师,在专业建设及教育教学中发挥骨干作用;或主持过学校相关专业工学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或取得全国技工院校教师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二级以上证书;或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
5.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并完成由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的研究课题,并通过验收。
6.熟悉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具有相应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证书,承担过高级工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或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年均3个批次以上。
7.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开发、技术改造,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的项目开发、技术改造等,并通过验收或论证结项;或牵头负责校企合作项目,主持完成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并通过验收或论证结项。
8.获得省级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综合、专项、一类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9.成立以本人命名的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担任市级5次以上或省级3次以上评估专家、竞赛裁判(评委)、教师职业能力大赛指导专家等。
10.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1部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发明人(排名前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第十七条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证书,担任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5年以上。
(二)技能等级
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教育教学能力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和解决本行业复杂、关键技术难题的能力,熟悉国内外本专业先进生产设备的操作,具有较高的生产工艺设计水平和技术攻关的能力,在生产和技术革新方面成绩突出,并撰写相应成果报告。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理论研究水平,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技师)班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出色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成绩显著。
3.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国内外技工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起到市级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名师作用。
4.具有指导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开展新技术应用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能独立完成2门以上课程授课,其中1门应为高级工班或(预备)技师班的实习指导课程,并承担过高技能人才职业培训任务。
6.胜任本专业生产实习教学和相关专业理论课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20课时(中层教学管理干部不少于160课时,校领导不少于90课时),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优秀”等次至少2次。
7.熟悉申报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高级考评员证书,承担过高级工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或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年均5个批次以上。
8.带领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累计不少于10个月以上,并撰写相应报告。
(四)业绩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以上: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1次以上。
2.参加省部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教科研比赛(评选),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表扬奖励;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建设,并通过验收或获得表扬奖励。
3.省级以上技工院校专业(学科)带头人或骨干名师;或主持过学校相关专业工学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或取得全国技工院校教师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一级以上证书。
4.培养指导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并做出一定成绩。
5.主持完成1项以上重点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并通过验收或论证结项;或定期参与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累计完成培训任务100课时以上。
6.主持过至少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全省新建重点专业工作,填补省内技工院校新兴或新设专业空白,发挥关键作用,并撰写论证报告。
7.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开发、技术改造,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的项目开发、技术改造等,并通过验收或论证结项。
8.获得省级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以上或全国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专项、一类行业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奖项。
9.成立以本人命名的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担任国家级以上评估专家、竞赛裁判(评委)、教师职业能力大赛指导专家等3次以上。
10.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核心期刊论文;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1部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发明人(排名前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对少数特别优秀、确有真才实学并在技工教育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等条件限制,由2名以上具备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第十九条 满足基本条件、技能等级、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成果规定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本人或直接指导学生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或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个人、江淮杰出工匠等荣誉称号。
(三)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聘为世界技能大赛专家、教练等。
(六)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奖励证书为准)、中国专利金奖和银奖主要发明人(排名前5,以奖励证书为准)、安徽省专利金奖获得者。
第二十条 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答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参加答辩。
(一)破格申报职称。
(二)申报正高级职称。
(三)跨系列(专业)申报职称。
(四)在初审中经评议需要参加答辩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转入技工院校工作应当进行转评。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任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评审。转评后,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未经转评,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中所指“学历”,是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
凡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专业相符:
1.参加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组织开展的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附入学资料),累计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2.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完成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的,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分别完成400学时、200学时和100学时的专业科目学习,具体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3.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其他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详见附录。
第二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依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438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条件附录
1.本资格条件中涉及的教育教学能力、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须为受聘现任职务后、主要是申报前近5年取得的;且所提供资料必须与申报专业相对应。
2.具备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教师资格的教师可申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所学专业、教师资格的学科与所从事教学专业须相应或相关联,不作完全一致性要求。
3.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以上”“不少于”“至少”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市级”“市厅级”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所属部门,“国家级、省部级”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4.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是指学校每学年组织对任课教师1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5.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申报职称。双专科学历有一种专业与申报职称专业对口的,可视作本科学历,取得学历时间从获得双专科毕业证书时起算。
6.提供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性论文或学术论文,可在“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到。专著指的是:取得ISBN(标准书号)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公开刊物指的是:公开发行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核心期刊指的是: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等收录的期刊。
7.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8.本资格条件涉及的教科研、校企合作、工学一体化课程改革项目和课题等均应完成验收,并提供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
9.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分别按照国家、省、市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规定确定。
10.申报提供佐证材料业绩成果属同一成果的,佐证材料只能使用一次,不重复计算。
11.本资格条件涉及的表彰、奖励、竞赛和荣誉称号均应提供证书原件及正式批复文件,通过各级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以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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