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涡阳县关于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涡政办〔202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涡阳县关于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2026年1月12日
涡阳县关于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光伏
规范有序发展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规范对象
本方案主要规范涡阳县内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6兆瓦以下的地面光伏电站(包括利用坑塘水面、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6兆瓦以下的地面光伏电站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
二、严格建设要求
(一)符合规划建设条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所依托的建筑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安全性、稳定性。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违法建筑以及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或未取得供电企业并网意见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均不得开工建设。
(二)房屋建筑产权明晰。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若发电主体与发电地址物权归属主体为租赁关系,需提供租赁协议或土地权利人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建筑物和设施存在产权不明晰、产权被抵押、查封等权属不清的,禁止建设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三)满足安全条件要求。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投资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分布式屋顶安全质量要求》,所依托的建筑物和设施需满足建设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在安全荷载内且坡度符合安全施工条件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审批建设和未按审批内容建设的建筑屋顶搭建加层、不符合要求的阳光房、隔热防漏设施、地面搭建的彩钢棚等不得审批光伏项目。投资主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四)严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对于非自然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允许纯租赁模式开发,即在群众自愿情况下,企业租用居民屋顶建设光伏电站,并支付居民屋顶租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对开发企业借用户用光伏项目或居民信息实施金融贷款、合同欺诈、欺骗、诱导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对涉事企业将会同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规范申报流程
(一)加强备案管理环节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前应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项目投资主体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由供电企业向县发改委申请备案。前期已由自然人备案并网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自然人全款购户用光伏项目,项目业主以自然人名义向属地供电企业申请并网,准备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物权证明(用电户名与光伏新装屋顶户主身份证明一致的,无需提供)和主要光伏发电设备购置原始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要明确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光伏元器件及辅件名称、规格及数量)等材料。供电企业应对项目业主自然人身份和所出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项目业主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登录“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县发改委申请备案,并提供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承诺书、产权证明(户用光伏用电户名与光伏新装屋顶户主身份证明一致的,无需提供)、租赁协议(合作开发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二)加强验收和并网管理环节
分布式光伏项目要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建设实施,不得超出备案及申请容量进行建设。投资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管理等要求,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等要求,建设施工和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对接供电公司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未经供电公司接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并网,不得在并网后私自增加发电设备。
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项目经验收合格和调试后并网运行,由供电企业依规统一调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已有分布式光伏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未经允许,分布式光伏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均不得保留远方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
供电企业严格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按时兑现购电收益。其中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由供电企业直接兑现至与申请人身份证一致的居民个人账户,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由供电企业兑现至投资开发企业账户,涉及租赁的投资开发企业要优先兑现租金。
四、明确监管责任
(一)县发改委:做好光伏项目备案工作;协调指导供电公司分析本地电网的承载能力、消纳情况,科学研判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规模,根据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视需要联合相关单位组织核查,及时撤销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光伏项目备案。
(二)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属地单位对光伏安装企业资质(包括电力施工资质、工程施工资质等)进行审核把关,及时规避不正规企业损害群众利益;负责指导属地政府做好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审核开发企业提供的房屋安全及屋顶承载能力报告。
(三)县财政局:配合金融监管部门排查光伏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办理光伏贷款的问题;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光伏贷款的审核和风险告知。
(四)县司法局:负责指导镇、村法律顾问审核光伏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五)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指导做好作业人员资质(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审核。
(六)县市场局:负责排查县域内生产、销售单位的光伏组件、逆变器、并网开关(断路器)、汇流箱、连接线、接插件等部件是否符合产品质量安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要求,并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七)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对提供资料时伪造属地政府证明、印章等行为,以及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签订贷款合同骗取贷款、异地贷款、异地融资诈骗等行为严厉打击,针对此类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受理查处,切实保护屋顶产权人尤其农户合法利益。
(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光伏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九)县城市管理局:指导配合属地政府做好违法违规建筑屋顶光伏依法处置工作。
(十)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主体责任,负责协调其他单位,对合同管理、电力工程施工资质、自建房安全鉴定、城乡规划、违法建筑等工作审核把关,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搭建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项目建成后,及时督促户用光伏投资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运维”的原则,督促投资人落实后期管理和运维责任;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户了解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补助政策,认清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宣传光伏贷风险和一些诈骗案例,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涉及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
(十一)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主体审核(含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和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做好与属地政府信息共享,确保并网主体符合相关规定,严禁未入网报装先建;负责户用屋顶光伏的信息收集、项目审核、电网接入等,按照户用光伏的发展需求,有序做好配变改造等接入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及时对户用光伏投资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开展审查,发现虚假资料的,不予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组织对项目涉网设备(装置)、逆变器的参数相关值、保护压板等开展检验测试,提出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要求,组织认定电网并网安全条件,不满足电网并网安全和建设安全的项目不得并网;每月月底前需将本月并网的户用屋顶光伏项目信息抄报县发改委。常态化开展已并网电站的电能质量监测和发电功率监测,对不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或并网后私增发电设备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光伏企业进行整改,并向发改委报送相关信息,对并网后私增发电设备的依法追究光伏企业违约责任。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要求规范我县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优化项目管理;供电公司要优化并网接入、电费结算流程等程序,推进光伏产业有序发展。
(二)加强过程监管。对项目申报、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协调解决;要加强建设过程联合监管,确保项目规范建设。
(三)加强企业管理。各光伏项目企业和光伏安装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项目建设,要确保项目安全,严格质量标准,做好长期运维保障,各有关部门依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件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1.分布式光伏安全质量要求
2.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流程图
3.房屋归属证明(参考模板)
附件1
分布式光伏安全质量要求
一、光伏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项目的设计、施工须符合《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51368-2019)等相关规范要求。使用的光伏产品应满足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相关规定,分布式光伏建设鼓励使用提供不低于10年工艺质保和25年功率不低于额定功率80%有限质保的组件,提供不低于5年质保的逆变器。已并网电站的电能质量应满足《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及《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相关要求。
二、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防雷接地措施及接地电阻应符合防雷设计标准,应加装防雪条,防止积雪融化滑落伤人。
三、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及抗腐蚀能力,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消防、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从事分布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屋顶安装人员应当具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附件2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流程图

附件3
房屋归属证明(参考模板)
兹有涡阳县 镇(街道) 村(居) 庄村民,身份证号 ,房屋位置: (具体到户),建筑面积: ,仅用于光伏安装项目证明。
特此证明。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镇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