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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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602-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鑫成环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6〕3号
发文日期: 2026-02-10 发布日期: 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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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鑫成环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6〕3号
发文日期: 2026-02-10
发布日期: 2026-0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鑫成环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2-10 17:30 信息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河南鑫成环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9N6WU05Q,法定代表人孙修安,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166号863产业园A03号楼五楼(107以东)。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10月29日对安徽漫画树涂料有限公司、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对安徽漫画树涂料有限公司、2024年4月16日对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夜间均未生产的情况下,进行了夜间厂界环境噪音检测,并分别于2024年4月16日、4月26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HC2024-00093、XCHC2024-00095),两份《检测报告》中第2页第五项均写明:检测期间工况“检测期间,该公司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稳定良好,符合检测规范”。你公司涉嫌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河南鑫成环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盛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漫画树涂料有限公司、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份、王永亮现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以上四家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孙修安、周建宁、荆赛赛、王永亮、罗伟、孙文涛、赵凤杰、赵毛毛、赵海兰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10月28日、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2024年4月9日对安徽漫画树涂料有限公司、2024年4月16日对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测,并分别于2024年4月16日、4月26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HC2024-00093、XCHC2024-00095)的事实;

证据3: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漫画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孙文涛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漫画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的事实;

证据4: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长赵海兰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盛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的事实;

证据5: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漫画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罗伟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漫画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的事实;

证据6: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赵毛毛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盛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的事实;

证据7: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盛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荆赛赛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盛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漫画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的事实;证明了安徽盛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对安徽漫画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测的事实;

证据8:2025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采样组长周建宁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与安徽盛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对安徽漫画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测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对安徽漫画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伪造监测数据的事实;

证据9: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原采样员王永亮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4月9日,你公司对安徽漫画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检测的事实;

证据10:安徽盛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书》2份,证明了安徽盛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安徽漫画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年度监测+年度执行报告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事实;

证据11:你公司提供的《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2份,证明了安徽盛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对安徽漫画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测及检测服务费分别为3000元、3500元的事实;

证据12:安徽漫画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HC2024-00093、XCHC2024-00095)及原始记录2份,证明了2024年4月9日、4月16日,你公司分别对安徽漫画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采样检测,并于2024年4月16日、4月26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HC2024-00093、XCHC2024-00095)的事实;

证据13: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CMA资质的事实;

证据14:你公司提供的采样人员王永亮、豆峰杰、朱成坤、李洋、郭杰、张富友、陈志强的上岗证7份,证明你公司采样人员王永亮、豆峰杰、朱成坤、李洋、郭杰、张富友、陈志强7人具备采样资格的事实;

证据15:信用中国(河南)《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证明了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7日对你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证据1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17:《授权委托书》5份,证明了你公司授权委托周建宁作为你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安徽盛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荆赛赛作为该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安徽漫画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孙文涛作为该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赵毛毛、赵海兰作为该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18: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了2024年4月9日安徽漫画树涂料有限公司治污设施运行时间为9时10分-12时55分、2024年4月16日涡阳县赵家银亮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治污设施运行时间为8时50分-11时15分的事实;

证据1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玉光、王博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或者在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18-2 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实施监测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按照2026年1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停业整顿;2.对你公司处196000元罚款;3.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65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