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空地下室: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工程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地下室。
2、指挥工程:保障人防指挥机关战时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
3、医疗救护工程:战时对伤员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等。
4、防空专业队工程: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一般称防空专业队掩蔽所。
5、防空专业队:指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
6、人员掩蔽工程: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
7、配套工程:系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合),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8、主体: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9、防护单元: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10、单元间平时通行口:为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供平时通行、战时封堵的孔口。
11、人防维护结构:防空地下室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地板的总称。
12、外墙:防空地下室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作用的墙体。
13、临空墙: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
14、口部: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和竖井、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15、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16、室内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
17、连通口:在地面以下与其他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相连通的出入口。
18、主要出入口: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19、次要出入口: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
20、防护密闭门: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密闭门: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2、滤毒室: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3、密闭通道: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24、防毒通道: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气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允许人员出入。
25、洗消间: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6、简易洗消间: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7、口部建筑:口部地面建筑物的简称。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建造的小型地面建筑物。
28、人防有效面积: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9、掩蔽面积: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密闭通道面积,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厕所、盥洗室面积。
30、平时通风:保障防空地下室平时功能的通风。
31、战时通风:保障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的通风,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隔绝通风三种方式。
32、超压排风:靠室内正压排除其室内废气的排风方式。有全室超压排风和室内局部超压排风两种。
33、密闭阀门:保障通风系统密闭防毒的专用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34、过滤吸收器:装有滤烟和吸毒材料,能同时消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蒸汽及气溶胶微粒的过滤器,是精滤器与滤毒器合为一体的过滤器。
35、自动排气活门: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简称。靠活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作用压力的自动排气活门,称防爆自动排气活门。
36、防化通信值班室:防空地下室室内用作防化、通信人员值班的工作房间。
37、防爆地漏:战时能防止冲击波和毒剂等进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地漏。
38、固定电站:发电机组固定设置,且具有独立的通风、排烟、储油等系统的柴油电站。
39、移动电站:具有运输条件,发电机组可方便设置就位,且具有专用通风、排烟系统的柴油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