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鸿能日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8NE76H5G,法定代表人邵文伍,地址涡阳县经济开发区紫光大道和创业路交叉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点胶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已密闭,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谢邵文伍、邵文斌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点胶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已密闭,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证据3:2025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邵文斌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点胶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已密闭,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证据4: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及验收材料,证明了你公司点胶工序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点胶工序需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 1 吨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邵文斌作为你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照片证据,证明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点胶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已密闭,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玉光、王博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7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6-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3.98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