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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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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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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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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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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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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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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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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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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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