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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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3001/202510-0009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建尧) 文号: 涡自然资规行罚字〔2025〕第31号
发文日期: 2025-10-30 发布日期: 2025-10-30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3001/202510-0009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建尧)
文号: 涡自然资规行罚字〔2025〕第31号
发文日期: 2025-10-30
发布日期: 2025-1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建尧)
发布时间:2025-10-30 18:17 信息来源: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张建尧: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你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5年6-7月份下旬,擅自占用涡阳县曹市镇淝南村委会郝岭自然村东南侧的495.88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筹建“涡阳县三扬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钢构大棚厂房及构(建)筑物设施建设,构(建)筑物面积495.88平方米。另查,涡阳县曹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现行)及城镇村等用地20图层,该宗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系允许建设用地区及在20图层范围之内;涡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土地系农村宅基地。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旁证等材料;

4、涡阳县曹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涡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等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95.88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95.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495.88平方米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于非法占用的495.8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4958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履行本处罚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道伟   郑成学 

地 址: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