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298D/202511-0001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涡阳县高炉镇采煤塌陷区晁湖行政村刘破桥自然村搬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涡政〔2025〕8号
发文日期: 2025-11-05 发布日期: 2025-11-10
咨询机构: 涡阳县住建局 咨询电话: 0558-2861988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298D/202511-0001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涡阳县高炉镇采煤塌陷区晁湖行政村刘破桥自然村搬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涡政〔2025〕8号
发文日期: 2025-11-05
发布日期: 2025-11-10
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涡阳县高炉镇采煤塌陷区晁湖行政村刘破桥自然村搬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0 14:55 信息来源: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涡阳县人民政府

于印发《涡阳县高炉镇采煤塌陷区晁湖行政村刘破桥自然村搬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涡政〔20258

 

高炉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涡阳县高炉镇采煤塌陷区晁湖行政村刘破桥自然村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115


涡阳县高炉镇采煤塌陷区晁湖行政村刘破桥

自然村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高炉镇采煤塌陷区晁湖行政村刘破桥自然村的搬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补偿暂行办法》(亳政办〔201045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亳政秘〔202532号)以及《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涡政〔201626号)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及对象

涡阳县高炉镇晁湖行政村刘破桥自然村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搬迁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搬迁当事人

搬迁人:涡阳县人民政府

搬迁部门: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单位:高炉镇人民政府

被搬迁人: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三、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30日历天,20251152025124具体时间为:

1.调查登记、评估公示期限8日历天,202511520251112

2.协议签订、搬迁腾空期限2025122

四、房屋登记、确认和评估

搬迁房屋权属等由高炉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和确认,调查登记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高炉镇人民政府依照规定选定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展开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公示。若被搬迁人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申请复核。

五、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搬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依据被确认的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房屋价值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内容包括:

1.房屋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计算。

2.附属物及装饰装潢补偿费:按评估价计算。

3.搬迁补助费:按核定的户内人口,300/人计算。

4.临时过渡安置费:根据核定的户内安置人口,按每月500/户计算,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每月增加100元。对符合一户一宅安置户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因政府原因超出12个月未能交付新村址宅基地的,继续按此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直至政府交付新村址宅基地为止。

(二)停产停业补助费。对正在进行经营的合法经营户,经核准并按程序公示后,按时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六、安置途径

(一)安置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统一安置、自主建设的原则。

(二)安置对象

高炉镇晁湖行政村刘破桥自然村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安置户。

(三)安置方式

按照先搬先选的原则,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安置。

(四)安置地点

高炉镇单集居委会张彦自然村以南、顺西路两侧区域。

(五)安置标准

按照一户一宅要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七、宅基地、安置户的界定

(一)界定的原则

1.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户数、人口为基础。

2.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政策为依据。

(二)安置户的界定

1.1994930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有承包地的现有常住农业户,可确认为安置户(以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

2.搬迁公告下发前,有户口本、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没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实际原住本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户,也可确认为安置户。

(三)公示

被搬迁的房屋、安置户和户内安置人口等实行三榜公示制度。

八、奖惩措施

(一)奖励期限及标准

被搬迁人在20251127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奖励100/平方米。在20251128日(含)至2025122日(含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奖励50/平方米。凡在2025122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每户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对于虽然签订协议但没有按时搬迁腾空交钥匙的,不予奖励

(二)未经审批或者未按照审批手续要求进行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或违法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但以自住为目的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九、房屋拆除方式

被搬迁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进行机械拆除。

十、其他事项

(一)加强资料归档管理。被搬迁房屋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图像、合同、清册等相关原始资料,各工作组应及时按一户一档整理要求归档后,移交高炉镇人民政府集中存档和管理。

(二)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违反相关规定,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标准,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搬迁人应当积极配合搬迁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若有人以威胁恐吓、围攻辱骂、暴力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搬迁工作,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方案若存在未尽事宜,将由搬迁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涡阳县高炉镇采煤塌陷区晁湖行政村刘破桥自然村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解答》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涡阳县高炉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