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住房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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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21485948341B/202511-00023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涡阳县住房发展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解答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11 发布日期: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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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涡阳县住房发展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解答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11
发布日期: 2025-11-11
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5-11-11 16:42 信息来源:涡阳县住房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涡政[2016]20)、《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涡阳县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群众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有哪些依据?

答:为保障安徽省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涡阳县段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予以实施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范围如何确定?

答: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县规划部门出具征收红线图,确定征收的范围。

三、征收当事人指哪些?

答:1、征收人:涡阳县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静宫街道办事处。

4、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实施房屋征收,公共利益指哪些方面?

答:公共利益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国防的需要主要是指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交的需要主要是指使领馆建设的需要。

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致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第二类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答:县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拆除或恢复原状。

1、新建、扩建、改建、抢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增加附属物和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4、户口迁入和分户。

5、房屋分户、转让、交换、赠与、租赁、抵押、典当、装修等。

6、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六、如何认定房屋的权属、性质、用途、面积?

答:对于已登记的房屋,其权属、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对于没有登记的房屋,在配合征收工作的前提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定被征收人的奖励性安置面积。

七、怎么确定被征收人的奖励性补偿?

答: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产权、土地、规划有效合法来源证明的,不予补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但以自住为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日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奖励性补偿。

2014年4月份航测图上未显现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2014年4月份以后合法建筑除外。

八、什么是房屋征收调查登记?

答:房屋征收调查登记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结构以及附属物等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登记记录。同时要做好拍照、录像等影像资料采集、分户有关数据、信息的记载并建立详细分户档案,调查登记情况需被征收人和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调查登记结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调查登记结果和安置情况实行“三榜公示”。

九、在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应当如何配合调查登记工作?

答:入户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和同住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并协助出示户口本、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资料,以便于工作人员登记同时被征收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户口本、不动产权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十、经营性用房如何界定?怎么补偿?

答:根据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性质和用途,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

只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为商业用房和商业用地的房屋,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对土地使用权证为商业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商业用途,未办理不动产(或房地产)权证的,亦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对土地使用权证为商业用地,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或房地产)权证的,可根据航测图认定一层房屋的有效面积部分为经营性用房。补偿可按照被征收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正在经营的经营性用房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提供自征收公告下发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凭证等相关依据,闲置的经营性用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一、“住改营”怎么界定和补偿?

答:对于“住改营”的,被征收人应提供不动产(或房地产)权证(原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同时提供自征收公告下发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凭证等相关依据,方可认定为“住改营”类型。认定为“住改营”的,仅按住房补偿,不按经营性用房补偿,但可适当地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十二、评估公司是怎样确定的?

答: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开征集三家(含)以上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选择一家经过核准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可直接选用。协商不成的,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代表通过投票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十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分户初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评申请。

十四、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哪些内容?标准是多少?

答: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具体包括:

(1)房屋补偿费: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具体标准,由评估公司按规定评估确定。

(2)搬迁补助费:住宅按5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按10元/平方米。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单户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依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偿。

2、选择政府提供小区实物安置方式的补偿标准具体包括:

(1)搬迁补助费:住宅按5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按1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单户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执行。选择政府提供小区实物安置的,一次性奖励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依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偿。

十五、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吗?具体规定有那些?

答: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武,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后确认。具体规定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2、合法的经营性用房、合法的临时建筑、简易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在征收时只给予货币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政府提供小区实物安置或虚拟实物“购房券/房票”安置。被征收人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安置,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安置用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1)政府提供小区实物安置

①安置地点:根据政府统筹提供现有房源情况确定。

②按“先搬先选”原则确定被征收人的选择顺序权。

③被征收人按最接近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户型进行选房。

④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选房,超出规定期限未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顺序权。

2)虚拟实物(购房券/房票安置

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住房和其它应得补偿折算成货币金额,发放等额购房券/房票,被征收人用购房券/房票在全县商品房房源库中自行购买商品房。

十六、应安置住房市场均价如何确定?

答: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所属区域依法评估确定,选择政府提供小区实物安置的,按规定据实结算找补。

十七、安置房的成本价包括哪几部分?如何计算?

答:安置房成本价指建设综合成本价,包括土地、建筑安装、配套设施等部分实际投入的综合成本。

为最大限度照顾群众利益,按照安置房市场均价每平方米下浮1000元作为我县安置房的成本价。

十八、本次应安置住房市场均价和成本价具体是多少?

答:本次应安置小区安置住房市场均价为3800/平方米,安置房成本价按2800/平方米执行。

十九、空地如何收回与补偿?

答:空地的收回与补偿分三种类型:

1、属于国有无偿划拨用地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属于国有有偿划拨用地的,参照当前征用土地的成本予以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属于国有出让地的,由县自规局依据相关规定,按原用途、原规划设计条件评估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十、房屋评估后,院落空地是否补偿?

答: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院落空地不予补偿。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院落空地,其补偿取决于建筑容积率的大小,即容积率大于1的不予补偿,容积率小于1的给予相应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既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面积相应部分的土地价值,因此,容积率大于1的房屋补偿已包括全部土地的补偿,院落空地不得再重复补偿。

被征收房屋容积小于1的,除房屋补偿外,剩余土地给予相应货币补偿,补偿数额按补偿面积乘以相应补偿标准所得金额计算。剩余土地面积为土地面积减去房屋总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按对应的空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十一、优惠奖补政策有哪些?

答:(一)为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享受以下优惠奖补政策: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按以下方式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属住房的,按房屋结构,被征收人分别找补给征收人:框架结构,互不找补;砖混结构,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元/平方米。

2、征收公有住房,对已参加房改取得部分产权的和未参加房改未取得产权的,可按房改政策补办手续,取得全部产权后,按个人住房予以征收补偿;对单位的公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到房屋所属单位。

3、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

(二)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产权、土地、规划有效合法来源证明的,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以自住为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奖励性补偿安置;在2014年4月份航测图上未显现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2014年4月份以后合法建筑除外。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可享受以下奖补政策:

1、对单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保障面积间的差额部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偿安置;不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按成本价结算。

2、对单户被征收房屋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50平方米认定。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5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部分,属低保户的,无偿安置;属非低保户的,按成本价结算。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相关(应安置房屋面积部分和购房券/房票使用部分)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十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怎么发放?

答:征收人如不能提供现房安置或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经营性用房、临时建筑、简易房等除外),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单户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执行。

选择政府提供小区现房安置的,一次性奖励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非经营性用房)和虚拟实物(购房券/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十三、房屋征收有什么时间要求和奖励措施?

答:房屋征收是有期限要求的,具体期限以政府下达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为准,一般为30日历天,根据征收项目范围大小和涉及户数的多少可适当调整。本次房屋搬迁期限为30日历天。

为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积极稳妥地实施房屋征收,结合征收奖励期限,奖励措施是:

(一)被征收人在2025年9月10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奖励:住房10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200元/平方米;在2025年9月11日(含)至2025年9月15日(含)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奖励:住房5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100元/平方米。

逾期不予奖励。对于虽然签订协议但没有按时搬迁腾空交钥匙的,不予奖励。

(二)政府提供异地小区实物安置差价找补期限及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2025年9月10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自主选择异地小区实物安置的按应安置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找补给征收人。在2025年9月11日(含)至2025年9月15日(含)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自主选择异地小区实物安置的按应安置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找补给征收人。成本价一半购买的面积不享受该政策。

(三)征收多层建筑、安置高层建筑,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予以奖励。

二十四、什么是“征一还一,差价找补”?差价怎么找补?

答:1、为保障被征收人的住房权利,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不因征收而降低,对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1:1产权调换,即“征收1平方米,补偿1平方米”、“征收1平方米旧的,补偿1平方米新的"。

为保证公平,征收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要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差价部分,进行结算找补。

2、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让利于民,对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不按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找补差价,按以下方式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属住房的,按房屋结构,被征收人分别找补给征收人:框架结构,互不找补;砖混结构,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元/平方米。

二十五、征收出让土地上的住房比划拨土地上的住房有什么优惠?需要什么条件?

答:1、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认定后的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

2、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

二十六、什么样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答: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临时建筑。

2、对违法建筑或违法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3、对违法建筑,其所有人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二十七、为什么对单位公有住房的要完善房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

答:征收公有住房,对于已参加房改,取得部分产权的,需按房改政策补办房改手续,取得全部产权后,按个人住房予以征收补偿。

对于未参加房改的,被征收房屋应属单位所有,按规定不应该补偿给个人。为最大限度照顾公房使用人的利益,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规定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以启动原房改政策,补办房改手续,取得全部产权,让公房使用人达到符合享受补偿的条件后,按个人住房予以征收补偿。如果不补办房改手续,直接补偿个人,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干部违纪、群众违法。

二十八、对单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有何优惠政策?

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的,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可按人均18平方米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保障面积间的差额部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偿安置;不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按成本价结算。

二十九、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有何优惠政策?

答:本着让利于民、优先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原则,本次征收在核准户数的基础上,被征收人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可按50平方米认定。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50平方米间的差额部分,属低保户的,无偿安置;属非低保户的,按成本价结算。

三十、原拆迁安置基本为多层,现安置为高层,“得房率”少了怎么办?

答:2018前我县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时,按照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差价找补”,征收的房屋均为多层以下的房屋,大部分都是独门独院的房屋,公摊面积很少。在安置时,大多安排在多层建筑,没有电梯,公摊面积约占建筑面积的10%,群众反响不大。近几年征迁安置的安置房均为高层建筑,配备电梯,公摊面积相差10%左右,为充分维护被征迁群众利益,本着让利群众的原则,自2018年征迁项目开始,拆迁安置多层改为高层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2025年9月15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予以奖励。

三十一、怎么核定被征收户的户数?

答:1、对有不动产(房地产)权证的,按产权人定户;

2、对没有不动产(房地产)权证的,按一处一户或户口簿的户主为一户的原则确定户数。

户数的核定,以户口簿为依据,以法定分户为条件,以没有改户口史和近2年内无迁入史为前提,结合房屋实际居住情况,由工作组核定。

三十二、被征收的房屋是否允许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答:不允许。由于被征收的的房屋和附属物已经得到了补偿,不再属于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进行机械拆除。

三十三、逾期不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不愿搬迁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逾期不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确认属于违法建设的房屋,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确认属于合法建设的房屋,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十四、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指的是什么?由谁缴纳?

答: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权人按规定缴纳,所有权归缴纳人,不属于办证费用。

三十五、哪些行为属于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安置或安置补助?

答:1、以获取安置或安置补助为目的,将户口迁入征迁辖区范围的。

2、办理假离婚手续,签订虚假的房屋转让协议(合同)或提供其它虚假证件材料等,获取安置或安置补助的。

3、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帮助他人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安置或安置补助的。

4、以及其它虚假、欺骗等行为获取安置或安置补助的。

三十六、对于采取虚假、欺骗手段获取安置或安置补助的如何处理?

答:对采取虚假,欺骗等手段获取征收安置或安置补助的,视为侵占国家财产,除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追回补偿款外,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其法律和其他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给予从严从重处理。

三十七、对阻挠征收工作的人员怎么处理?

答:以威胁恐吓、围攻辱骂、暴力殴打等方式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在征收工作中的渎职人员怎么处理?

答:对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三十九、对违规操作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怎么处理?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记入信用档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对不严格按征收与补偿政策执行的工作人员,怎么处理?

答:工作人员不按征收补偿政策执行的,由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成立工作组,除按政策及时纠正处理外,给予依法依纪处理。

四十一、对于举报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购房券或安置补助的,如何奖励?

答:重奖举报人。对一经查实的举报,根据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挽回的损失,奖励举报人1-10万元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有义务配合办案人员举证或提供线索。

举报方式:来访、来信(函)、电话、电子邮箱等。

举报地址: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办事处

举报电话:0558-72605330558-2861619

电子邮箱:gyxgbjd@163.com

四十二、本解答没有说明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本解答适用于涡阳县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天静宫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