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
第三条 应当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罚没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门保管仓库。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五条 扣押、没收物品首先办理入库手续,由办案人员向仓库管理员逐件交接。仓库管理员要根据扣押、没收清单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和种类,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并由办案人员和仓库管理员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条 物品入库,要按照不同的规格和分类、分别放入货架的相应位置储存,在储存时注意做好防锈,防潮处理,保证货物的安全。
第七条 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第八条 仓库保持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由于仓库的容量有限,物品的摆放应整齐紧凑,作到无遮掩,标牌要醒目,便于识别辨认。
第九条 物品出库,办案人员说明去向,提供依据。仓库管理员要做好记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案人员和仓库管理员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 物品出库,数量要准确,发生问题不能随意更改,应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
第十一条 仓库管理员要做好出库登记,并定期向分管领导做出入库报告。
第十二条 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罚没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票据同时使用。按照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附件。
第十三条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
第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监督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与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 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品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拍卖罚没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九条 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罚没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