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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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9616595X8/202401-00123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机构: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涡阳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9 发布日期: 2024-01-09
索引号: 1134162109616595X8/202401-00123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机构: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涡阳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9
发布日期: 2024-01-09
涡阳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09 09:38 信息来源: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加强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涡阳县公安局的联系和配合,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等法规、文件之规定,结合本县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成立涡阳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任组长兼召集人,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是联席会议议事机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确定。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联系人三名,由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配合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中查处的案件是否构成涉嫌犯罪和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质要件进行研究探讨。

(二)加强联席会议三部门间的沟通与配合,协调、处理市场监管行政中的矛盾和争议。

(三)探索、交流、总结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

(四)对食品、药品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需要各方面协作配合的工作要点。

(五)县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疑难案件派员参与指导、配合,监督执法办案工作,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规避执法风险。

(六)联席会议成员在共同打击违反市场监管法律的经济犯罪行为的同时,要加强信息情况通报,及时通报各部门新出台的经济违法犯罪方面的政策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信息查询、答复,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加强食品、药品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七)多措并举,密切协作关系。通过举办专题培训、案例研讨、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解决有关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多方协调配合的有效方式,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机关执法办案的整体水平。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也可由召集人授权领导小组其他成员主持。根据会议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和参会单位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主要是联席会议领导机构成员、办事机构成员以及相关人员,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出,经召集人同意委托其他副组长可以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聚难案件会审制度

对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涉嫌食品、药品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由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派员参与,共同研究案件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三)》相关规定,作出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由市场监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会议记要,保存于室卷中。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制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针对打击食品、药品和重大经济违法行为时,遇到涉嫌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合县公安局共同开展调查,制定有关规定, 研究处理办法,提高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效能。

(四)信息共享、通报、宣传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互通信息,及时通报重大案件情况,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信息(包括主体信息、简要案情、处罚结果等),每年度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一次。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舆论作用,广泛宣传相关刑事、行政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特别要加强对在食品、药品和重大经济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大要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报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打击市场犯罪活动创造良好氛围。

(五)建立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建立台账,办案单位每月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经公安部门审核认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退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办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十天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调查终结报告》分别报同级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备案。

四、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人民检察院

1.对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监督。

2.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起诉的案件,及时进行批捕、提起公诉。

3.研究重大案件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总结案件移送工作的经验。

(二)县公安局

1.研究分析本县食品、药品和重大经济犯罪活动的态势以及呈现的规律、特点等。

2.传达上级有关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犯罪的工作指示和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落实。

3.研究重大案件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总结案件移送工作的经验。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2.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容易腐烂、变质。不易或者不宜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3.对查获的涉嫌食品、药品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及时抄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4.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专题培训,案列研讨,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执法水平。

5.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以罚代刑、职务犯罪行为发生。

五、工作衔接和要求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事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各单位要紧密配合,严格案件移送程序,进一步形成打击合力,为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三)》的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由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难以确定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确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移送前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或在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三)县公安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经审查后,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四)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对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咨询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