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铭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EB4APX0Y,法定代表人要艳侠,地址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光机电产业园10号厂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注塑工序正在生产,年产2500吨塑料制品生产线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职务证明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公司法人身份信息,李志身份信息及职务的情况;
2.2025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2500吨塑料制品生产线项目在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未进行三同时验收就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3.2025年5月13日对你公司总经理李志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2500吨塑料制品生产线项目在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未进行三同时验收就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李志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6.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照片以及调取视频证据和你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年产2500吨塑料制品生产线项目在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未进行三同时验收就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7.安徽城致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意见书》(皖城致价评字{2025}第013号)1份,证明你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总投资额20.79万元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韩望峰、陈小技、王晓军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2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326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