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发布时间:2025-01-10 10:07
信息来源:涡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结合涡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监督员,是指由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选聘,依照本制度规定对经开区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章 监督员选聘
第三条 产生方式、范围与人数
(一)产生方式: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涡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选聘。
(二)范围: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媒体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及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三)人数:原则上聘任10人左右。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及时反馈群众的需求,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五)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开展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二)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或推荐人选进行初步筛选,形成拟聘意见。
(三)向被确定聘请的人员颁发聘书及监督员证件,并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布监督员名单。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每届任期2年,实行年审续聘制。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决定续聘、解聘或增聘。
(五)聘任期内,对出现严重问题或无法履行、不胜任监督工作的监督员,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可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解聘。
(六)因解聘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及时增聘,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监督内容
政务公开监督员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三)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便民;
(五)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七)信息公开是否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 监督员权利
政务公开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涡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务公开有关制度、资料,了解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收集公众对经开区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经开区管委会反馈;
(三)对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问题,可以口头、电话、电子邮件、书面形式向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反映,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要求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就政务公开具体工作做出说明。
第八条 监督员义务
政务公开监督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经开区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二)积极协助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做好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三)参加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座谈会,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的政务公开调研、评议、检查等活动。
第四章 管理形式
第九条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为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对任何打击报复或者阻碍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与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日常联系与协调,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协调解决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二)协调经开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自觉接受监督员的监督;
(三)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一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整改和落实,同时将处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
(四)定期向管委会领导和相关单位通报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信息库,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和评比制度。对认真履职、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监督员,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或不称职的监督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督员工作例会,通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总结监督经验,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监督工作重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涡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